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雖未約定電視劇發行期限,但多年未發行,仍具備解除條件
甲、乙簽訂《電視劇聯合投資協議》,主要約定,1、該劇由甲乙雙方共同投資,按投資比例分享收益。2、該劇劇本創作、拍攝、后期制作由甲負責。3、該劇發行工作由甲負責。該劇制作完成后,由甲負責將該劇完成片向國家廣電主管部門送審并取得該劇發行許可證,由甲全權負責該劇在中央電視臺首輪播出或其他衛視首輪、二輪播出及地面、互聯網和新媒體等的發行工作和相關事宜,簽署該劇發行合同。該劇取得發行許可證后5年都未能播出,甲通知乙解除合同,乙不同意解除合同,主要理由為協議并未約定完成播出的期限。乙是否有權解除合同?《投資協議》約定甲負責涉訴電視劇的發行工作,
乙、包括負責電視劇在中央電視臺首輪播出或其他衛視首輪、二輪播出及地面、互聯網和新媒體等的發行工作和相關事宜,簽署發行合同等。雖然《投資協議》并未約定甲完成發行工作的最晚期限,但甲作為發行義務方,應積極推進發行工作并保證涉訴電視劇在合理期限內完成發行,但自涉訴電視劇取得發行許可證至今已有五年多的時間,
電視劇仍未完成發行,也無證據證明甲在積極推進發行相關工作進程以及電視劇未能實際發行具有合理正當事由,故甲的行為已經構成根本違約,乙依據《投資協議》獲取投資收益的合同目的已無法實現,故乙有權要求解除《投資協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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