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片方能否因發行方未完成首日排片任務而要求退還發行費?
院線發行中首日排片量對發行成績有重要意義,為追求最佳發行成績,在發行合同中片方了要求宣發方作出首日排片量的保證,并以違約責任約束宣發方履行。若宣發方未能兌現排片量承諾,其違約責任應如何承擔?甲委托乙院線發行影片,約定甲向乙支付宣發代理費,同時,乙為宣傳發行工作付出的各項費用(宣發費)也由甲承擔。乙在代理發行工作上存在消極延誤或惡意欺瞞等不良行為,甲不但有權單方面終止合同,同時可向乙追回已支付費用,并可向乙追討直接損失及關聯損失賠償。乙保證影片首日排片全國至少20個城市不低于3000場,如低于3000場甲有權不向乙支付宣發代理費。乙雖較嚴格履行了宣傳義務,但在發行義務的履行方面,首映日排片僅為681場,未及3000場的目標,且有其他履行瑕疵行為。甲要求乙返還已經收取部分宣發費。退還宣發費的計算依據是乙保證首日排片3000場,最終首日排片僅為681場,甲請求乙退還未兌現首日排片承諾的2319場所對應的發行費用。甲的請求是否有法律依據?首先,宣發費與宣發代理費不同。宣發費是發行方為宣發影片所支出的費用,除墊資宣發外,一般由片方預先支付;宣發代理費是發行方因提供宣發服務而獲得的酬金。其次,甲未行使解除權,在維持合同效力的前提下請求返還部分宣發費。根據我國《民法典》第五百七十七條的規定:“當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義務或者履行合同義務不符合約定的,應當承擔繼續履行、采取補救措施或者賠償損失等違約責任。”甲返還部分宣發費的請求具有賠償損失的性質,行使的是損害賠償請求權。再次,基于合同約定,乙保證影片首日排片全國至少20個城市不低于3000場,如低于3000場甲有權不向乙支付宣發代理費。乙負有首映日排片不低于3000場的義務,且若違反該義務將承擔喪失宣發代理費的后果。合同對違約責任已有明確約定。乙未能履行該項義務,無權再向甲主張宣發代理費。在合同對違約責任已有明確約定的情形下,甲超出合同約定追究乙的損害賠償責任,已無合同依據。最后,退一步講,合同即便沒有約定無法履行首日排片量所要承擔的責任,甲可行使法定損害賠償請求權。損害賠償請求權應滿足違約行為、損失、違約行為與損失之間的因果關系三個要件,同時要將違約方的過錯作為參考因素予以考量。具體而論,首先,乙沒有完成首日拍片量的目標,存在違約行為。但排片量受很多因素影響,比如影片質量,宣發預算等,并非乙單方行為可決定。未能實現排片目標,乙并無故意或重大過失。其次,就損失而言,合同約定的首映日排片量與實際排片量之間的差異可作為甲的損失,甲可以履行利益作為損失賠償依據。如按其計算方式,雖能計算排片量但無法估算上座率,同樣無法計算實際損失。最后,甲支付的宣發費對應的是乙在合同項下的所有義務,除了首映日的排片量以外,影片仍有上映期,仍在上映,而且除上映外,乙還負責影片的宣傳。首映日排片量只是乙的義務之一,且所占比重無法計算。單項義務無法對應全部宣發代理費。因此,乙違反首映日排片量義務與甲所主張的損失之間并無因果關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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