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享到微信朋友圈
影視投資合同未約定發行期限,如何以未履行發行義務為依據解除合同?
【原創】文/汐溟
影視投資合同只約定當事人一方負責發行,但對發行期限未作約定。另一方當事人如何以其未履行發行義務為依據行使法定解除權?
約定
2021年1月15日,甲、乙簽訂《電視劇聯合投資協議》,主要約定:一、甲、乙聯合投資電視連續劇,雙方為聯合出品方;二、乙負責組織好該劇的拍攝制作、發行;三、該劇總投資約為8500萬元人民幣,甲對該劇投資900萬元人民幣,享有11%投資回報。四、乙承諾該劇在拍攝完成后的發行款優先返還甲投資本金。
履行
2021年8月25日,該劇獲得《國產電視劇發行許可證》。2023年9月,因該劇未能完成發行,甲訴請解除合同。
問題
涉案合同并未約定發行期限,該劇在獲得《國產電視劇發行許可證》兩年后未能發行,乙是否構成根本違約?甲是否享有法定解除權?
裁判觀點
一審判決認為:首先,履行期限不明確的,債務人可以隨時履行,債權人也可以隨時要求履行,但應當給對方必要的準備時間。在甲已經支付合同對價的情況下,乙應當依據涉案協議約定履行相應義務。涉案協議約定,乙負責組織好該劇的拍攝制作、發行。本案中,雙方并未明確約定發行的時間。乙提供證據證明其就涉案電視劇的發行事宜正在溝通,甲并未提交證據證明其曾就涉案協議催告履行的情形,亦未提供證據證明涉案電視劇存在不能發行的情況。其次,涉案協議約定,該劇總投資約為8500萬元,甲對該劇投資900萬元,享有11%比例投資回報。由此可知其合同目的為投資并取得收益,該劇取得發行許可證后,乙提交相關溝通的記錄,雖然并未最終確定電視劇的發行時間,在涉案電視劇已經拍攝完畢并取得發行許可證的情況下,即使涉案電視劇不能在中央電視臺發行,可以通過其他途徑發行,甲未提供證據證明存在合同目的無法實現的情況。故綜合上述查明情況,甲提交的現有證據不足以證明其訴求,對解除合同訴求不予支持。
二審判決認為:涉案協議約定,乙的義務系“組織好拍攝制作、發行”,應以合同約定的明確文義確定其履行義務。本案中,在涉案協議對案涉電視劇的播出時間沒有明確約定的情況下,乙已充分舉證證明案涉電視劇已取得《國產電視劇發行許可證》,獲準在全國范圍發行,適當時段播出,以及乙就案涉電視劇的發行事宜持續開展工作等事實。在此情況下,乙并未提供證據證明案涉電視劇客觀上無法發行,及其認為的電視劇發行合理期間等事實,本案現有證據無法證明乙存在根本違約行為并致使合同目的無法實現。
參考意義
本文認為,在協議只約定當事人一方負責發行但未約定發行期限的情形下,如另一方當事人以發行違約為依據行使法定解除權,應滿足下列條件:
第一,應催告義務人積極履行發行義務,限定履行期限。涉案協議未約定乙發行義務的履行期限,并非乙的發行義務可以不受任何期限的限制,可以持續長久地拒絕履行。《民法典》第五百一十條規定,合同生效后,當事人就質量、價款或者報酬、履行地點等內容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可以協議補充;不能達成補充協議的,按照合同相關條款或者交易習慣確定。第五百一十一條規定,當事人就有關合同內容約定不明確,依據前條規定仍不能確定的,履行期限不明確的,債務人可以隨時履行,債權人也可以隨時請求履行,但是應當給對方必要的準備時間。據此,合同對債務履行期限沒有約定的,原則上自債權人催告履行時確定。催告時,債權人可以根據合同性質及履行情況要求一定的履行期限,督促債務人在一定期限內履行債務。若要求的期限合理,則債務人履行期限可以確定,如期限屆滿時未履行,債務人構成違約。催告并要求在一定期限內履行的價值是使原本不確定的義務確定化。涉案協議約定乙負責發行,該義務的約定具體但因缺少期限而不明確,甲通過催告程序可以使之確定化。
第二,乙未履行發行義務,收到甲的催告后拒絕回應,未披露與開展發行工作相關的任何信息、資料,無法提供證據證明在催告前后其推進發行事務,就發行事宜有過溝通,尋找版權購買方,與其有過洽談溝通。本文認為,當事人投資拍攝電視劇的目的是取得投資回報,獲取經濟利益,而經濟利益的取得以發行為條件,無發行則無收入。及早完成發行符合所有投資人的利益,乙對該劇持有89%的投資比例,較甲更具有投資利益,更應該推進發行工作。如果在獲得發行許可證,具備發行條件后,乙無正當理由未開展發行工作,即便無甲的催告,乙也存在過錯。
第三,發行不能或者無法期待,推定為不可能。作為負責發行的一方當事人無法提供發行方案,對于未來的發行事宜無法提供合理意見,另一方當事人對其能夠完成發行失去合理信賴。電視劇在獲得發行許可證后超出合理期限仍無法發行。無法發行應存在現實障礙,如存在質量問題,無法采取補救措施。除約定發行渠道不能發行外,其他發行渠道或者沒有可能,或者沒有意義。
除上述條件外,對于發行不能的事實,應由主張解除的一方當事人承擔舉證責任。關于發行不能,一方面是客觀不能,產生發行不能的客觀結果;另一方面是主觀不能,電視劇具備發行條件,經相對方多次催告后,負責發行的一方無正當理由拒絕推進發行工作。
該案中,涉案協議并未約定乙完成發行工作期限,乙履行發行義務并無截止時間,而且甲也未催告過乙履行,乙的履行期限并未被確定。盡管如此,乙積極推進發行工作,主動與平臺方溝通發行事宜,就發行合同的簽訂努力洽談、磋商,實際上已經積極履行發行義務,并無怠于履行義務的行為。電視劇已經獲得許可證,在協議未對發行方式和發行期限作出約定的情形下,通過甲的舉證和乙的履約表現無法證明電視劇存在未來無法發行的主、客觀障礙,仍有發行的可能。
本文認為,如果影視投資合同約定當事人一方負責發行但未約定發行期限,另一方催告要求其在一定期限內完成發行工作,另一方無正當理由拒絕,在合理期限內未實施任何發行行為,經另一方催告后仍未推進,超過合理期限后,可視為構成根本違約,另一方當事人有權行使法定解除權。
參考案例:
北京市石景山區人民法院(2021)京0107民初7133號民事判決
北京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2022)京01民終5812號民事判決書
內容由作者原創,轉載請注明來源,附以原文鏈接
http://www.jgug.cn/weidianying/266030.html全部評論
發布者暫未開放下載權限
我們正努力使更多創作人開放下載權限,敬請期待...
確定下載本片嗎?
提交成功
待作品發布者確認
無法認領此作品
只有實名認證的用戶才可以進行作品創作人關聯哦~
提交成功
待創作人確認
取消邀請
表情
添加圖片
發表評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