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享到微信朋友圈
低于制作成本轉讓電視劇播映權是否違反發行利益最大化原則?
【原創】文/汐溟
當事人聯合投資電視劇,約定一方負責電視劇的發行但應遵守發行利益最大化原則。該方以低于制作成本的價格轉讓播映權,是否違反發行利益最大化原則?
約定
甲、乙簽訂《電視劇聯合投資協議》,約定雙方聯合投資拍攝電視劇,投資額1億元,乙出資1000萬元,雙方按出資比例分配發行收益。發行應以發行利益最大化為原則,由甲負責該劇一切發行事宜。
履行
該劇拍攝完成后,因演員原因未能發行。四年后,甲與丙簽訂《電視劇播映權轉讓合同》,以5000萬元的價格將電視劇播映權轉讓給丙。丙更改電視劇名稱,更換問題演員重新進行后期制作,產生發行收益1.5億元。
爭議
乙主張,該劇制作成本為1億元,甲以5000萬元價格向丙轉讓播映權,丙獲得1.5億元的發行收益,產生巨額利潤。甲以明顯不合理的低價轉讓播映權,違反發行利益最大化原則,構成違約。甲認為,基于簽約時的現實背景,其與丙簽訂播映權轉讓合同具有合理性,并未違反發行利益最大化原則。
問題
甲以低于制作成本的價格轉讓電視劇播映權是否違反發行利益最大化原則?
評析
本文認為,甲與丙簽訂《電視劇播映權轉讓合同》的行為并未違反發行利益最大化原則,不構成違約理由。
《電視劇聯合投資協議》約定發行以發行利益最大化為原則,只是約定發行事務的處理原則,負責發行的甲應以追求利益的最大化為目標。前述合同內容僅設定了一種抽象的行為導向,并非具體、明確的義務,其性質系給付的價值觀,對其是否遵守產生爭議時,應作價值判斷。具體而言,應結合具體的商業環境,甲是否具有更多的選擇以及在眾多選擇中選擇了最優方案,又或者在不利的背景下選擇了相對較優的方案。具體分析如下:
首先,該劇已拍攝制作完成,制作成本為一億元,但在完成后長達四年的時間里未能發行。甲、乙雙方均無法取得發行收益,收回投資,雙方的損失持續擴大。在該種情形下,作為投資方,乙并未提出合理可行的建議或方案以解決該劇的發行難題。
其次,該劇遲遲無法發行的原因是該劇演員存在問題。若解決該問題,應替換演員補拍相關戲份,重新制作,但該解決方式需要繼續投入資金。在投資款已經用盡的情形下,需要甲、乙追加投資,該種方案使雙方負擔更多的義務,也承擔更多的投資風險。更重要的是,即便甲、乙同意追加投資,重新制作后期,在已延宕四年的情形下,該劇發行效果能否如預期也存在更多的不確定性,甲、乙均會承擔更多的商業風險。
再次,在雙方均無解決困局方案的情形下,甲將電視劇播映權轉讓給丙,雖使該劇產生虧損,但也有一定收益所得,避免損失進一步擴大,相較于該劇持續雪藏、貶值而言,轉讓播映權是在不利情形下的有利選擇,具有一定的合理性。
第四,虧損的結果不是判斷違反發行利益最大化原則的依據。該劇制作成本1億元,播映權轉讓費5000萬元,該劇投資產生虧損。但電視劇投資具有風險,由于演員原因導致發行不能是投資方應承擔的商業風險,該種風險本應由投資方自行承擔。虧損與違反發行利益最大化原則之間無直接關聯性。
第五,同理,盈利也不是判斷違反發行利益最大化的依據。電視劇發行收益受很多因素制約,發行結果是眾多因素共同作用的結果,無法將單一因素歸結為發行結果產生的原因。丙實際上對受讓的電視劇進行了再創作,其發行的電視劇嚴格意義上已非甲轉讓播映權的電視劇,而且,電視劇發行渠道資源對發行結果有重要影響,故而,在發行主體及發行標的物存在明顯差異的情形下,丙取得1.5億發行收益與受讓電視劇播映權之間沒有直接因果關系。
應予注意的是,當事人共同投資電視劇,共擔風險,共享收益,盡管約定一方負責電視劇發行,該方享有發行事務處理權,但并不意味著該項權利不受任何限制,可以隨意行使。民事主體不得濫用民事權利,在合同關系中,因涉及相對方的利益,該規則更應被嚴格遵守。該案中,雖然甲負責發行事務,除應遵守利益最大化原則外合同無其他約定,但該劇遭遇了發行困境,雙方均應提供解決建議,尤其是乙,若乙提供的方案合理且具備可操作性,而甲無正當理由拒絕采納,告知乙轉讓播映權的決定,乙明確拒絕并解釋拒絕的理由及采納其意見符合發行利益最大化原則,該情形下甲仍低價轉讓播映權,且受讓方系其關聯公司,則其行為是否違反發行利益最大化原則便值得商榷。
參考判例:
北京知識產權法院(2022)京73民終3251號民事判決書
內容由作者原創,轉載請注明來源,附以原文鏈接
http://www.jgug.cn/weidianying/265986.html全部評論
發布者暫未開放下載權限
我們正努力使更多創作人開放下載權限,敬請期待...
確定下載本片嗎?
提交成功
待作品發布者確認
無法認領此作品
只有實名認證的用戶才可以進行作品創作人關聯哦~
提交成功
待創作人確認
取消邀請
表情
添加圖片
發表評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