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影視相關合同中“委托”、“授權”、“代理”有什么區別?
【原創】文/汐溟
影視相關合同中經常會使用“委托”、“授權”、“代理”的概念,三者之間有什么區別?
委托,主要是委托人將本該由自己處理的事務交由受托人處理,委托人承擔受托人處理事務的結果。以影片委托制作合同為例,當事人出資拍攝影片,享有影片的版權,基于版權的行使產生收益;依據著作權法的有關規定,影片的版權應該由出資拍攝的制片方享有。因此,享有影片版權的片方應該自己組織拍攝影片。但是,行業分工越來越細密,片方可能擅長影片項目的商業運營,但具體拍攝工作并不專業。因此,片方將本應由自己完成的拍攝工作交由更專業的制作公司負責。片方負責出資和提出拍攝要求,制作公司利用自己的專業技能及經驗將片方對影片的預先期待變為現實。制作公司不負擔影片的拍攝資金,也不承擔影片拍攝質量的結果。除當事人另有約定外,只要影片能夠獲得公映許可證或通過片方的驗收確認,即表明制作公司的制作工作無過錯,影片上映后的盈虧結果與制作公司無關,均由片方承受。易言之,委托,指的是在委托人和受托人之間,受托人處理委托人的事務,該事務的處理結果無論是獲利還是受損,皆由委托人承擔。
授權是對禁止而言,通常是指具有壟斷權利的當事人同意特定主體可以從事某項禁止性的行為,賦予其違法的豁免權。如無授權,行為人從事的行為將具有違法性,而獲得授權后,該行為的違法性將被免除。以影片網絡發行為例,網絡發行行使的是信息網絡傳播權,該權利由影片版權方所壟斷,由影片版權方所獨占,除影片版權方外,任何人在無法定免責事由的情形下不得對影片實施信息網絡傳播行為。網絡發行授權,即是影片版權方同意被授權人可以實施信息網絡傳播行為,獲得該項授權后,行為人對影片實施信息網絡傳播行為具有合法性。因此,授權,主要是在授權人與被授權人之間產生效力,賦予被授權人某項特殊的資格或權利,給予其某種利益。
與委托、授權存在很大的差別,代理是就三方主體而言,其效力不限于雙方,而是擴展為三方。民事主體可以通過代理人實施民事法律行為。代理人在代理權限內、以被代理人名義實施的民事法律行為,對被代理人發生效力。以影片版權登記為例,影片版權方可以委托代理人到版權登記機構辦理登記,代理人登記版權的權利人為影片版權方,并非其自己。登記的效力由影片版權方享有,影片版權方承受因版權登記所產生的利益,同時,如有惡意登記或有其他法律責任,也應由影片版權方承擔,除非存在嚴重過錯,否則代理人不承擔法律責任。此外,在影視侵權或合同糾紛中,享有代理權的民事主體所作的陳述視為被代理人的陳述,其效力由被代理人承擔,如在關于侵權賠償的協商談判中,代理人同意作出賠償且承諾賠償金額,該意思表示自作出時便具法律效力,被代理人應受其拘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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