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委托人預付費用與償還費用有何區別?
【原創】文/汐溟
委托合同中,對于處理委托事務的費用,委托人負有兩項給付義務,即預付費用和償還費用。二者有何區別?
《民法典》第九百二十一條規定:“委托人應當預付處理委托事務的費用。受托人為處理委托事務墊付的必要費用,委托人應當償還該費用并支付利息。”預付費用與償還費用,本質上均為費用,均因委托事務的處理所支出,并非委托人所得的報酬。委托人是委托事務處理結果的最終承擔者,法律不苛求受托人在執行委托事務時遭受財產上的損害,故為處理委托事務的支出,應由委托人負擔。
預付費用,是處理委托事務所需要的正常支出,該費用的支出是為了委托人的利益。受托人既不因處理委托事務而遭受損失,也不可以收取預付費用的方式獲益。受托人的獲益應以報酬的方式取得。委托事務處理完畢,若委托人預付的費用有剩余,受托人應返還委托人。
償還費用,是處理委托事務時,預付費用已經用盡或不足,但處理委托事務又有必要的支出,若不支出該費用,委托事務無法完成或對委托事務的處理有害,為委托人利益計,受托人先行墊付該費用。
對于償還的費用,應同時滿足以下條件:
第一,具備關聯性,墊付的費用與事務的處理密切相關,依據交易習慣判斷,該支出實屬必要,或者若無支出,對委托人有損害后果;
第二,合理性,墊付的費用金額較為合理,符合一般的標準,未顯著超出通常的水平;
第三,受托人盡到合理的注意義務,墊付費用的目的是為處理委托事務,受托人墊付費用后應對委托事務盡到合理的注意義務,以符合委托人利益之目的處理委托事務,無懈怠或過錯。
實務中,委托人預付的費用,受托人有統一的調配權,對于委托事務的處理,應以收取的預付費用支出。若預付費用用盡或者委托事務的處理需要的費用超出預付費用時,墊付才有必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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