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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對債務人提起訴訟或仲裁,是否構成以不正當的方式阻止條件成就的情形?
【原創】文/汐溟
當事人聯合投資影片,雙方約定引入第三方,并向第三方轉讓部分份額,第三方向一方當事人支付認購款后該方向另一方轉付。第三方若違約未支付認購款,款項收取方未提起訴訟或仲裁追究第三方的違約責任,該不作為能否構成以不正當的方式阻止條件成就的情形?
約定
甲、乙雙方共同投資拍攝網絡電影,約定雙方的投資比例及收益的分配比例。后雙方簽訂補充協議,約定引進丙為聯合出品公司,丙從甲乙雙方各收購該劇5%的投資份額。丙將認購款一次性支付給甲,甲在收到丙認購款后,于2022年3月22日前支付給乙88萬元。
履行
丙未向甲支付認購款,甲也未在2022年3月22日前向乙支付88萬元。
爭議
乙認為,甲負有附條件給付義務,該義務的履行條件為丙向其支付認購款。丙未履行合同義務,已構成違約,甲應該以訴訟或仲裁方式來追究丙的違約責任,督促丙履約。但甲并未提起訴訟或仲裁,其不作為的行為構成以正當的方式阻止條件成就。甲對此不予認可,認為其未提起訴訟或仲裁并無不當,并非以正當的方式阻止條件成就。
評析
《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九條規定:“附條件的民事法律行為,當事人為自己的利益不正當地阻止條件成就的,視為條件已經成就;不正當地促成條件成就的,視為條件不成就。”以正當方式阻止條件成就產生視為已成就的擬制后果,其構成需要滿足如下條件:第一,主觀上,當事人以不正當的方式阻止條件成就是為了滿足自己的利益;第二,客觀上,不正當的方式應具有手段的否定性,當事人的行為方式應有違誠信,可被譴責。此外,當事人對條件是否成就應該具有控制能力,能夠對其施加影響。
具體到該案,首先,依據約定,丙應向甲支付認購款,丙與甲之間存在影片份額轉讓關系,甲系丙的債權人,受領丙的給付本為甲之權益。盡管甲收到丙認購款后,應向乙支付部分錢款,但丙履行義務的最大受益人仍是甲。丙違約利益最大受損者首先是甲,其次才是乙。若不提起訴訟或仲裁可視為以不正當的方式阻止條件成就,則其結果不是滿足甲的利益而是損害其權益。甲的不作為不符合以不正當的方式阻止條件成就視為已成就的主觀要件。其次,未提起訴訟或仲裁是否具有不正當性?或者在債務人違約時,債權人是否必須提起訴訟或仲裁,否則將構成未盡合理之責。本文認為,債務人違約時,債權人無必須提起訴訟或仲裁以維護權益的義務。一則,維護權益的方式并非訴訟或仲裁一種;二則,訴訟或仲裁會產生訴訟費或仲裁費成本,且還需承擔敗訴風險;另外,債務人財產狀況也需考量,若債務人失信或無財產可供執行,則縱使勝訴也無法執行到位。而且,訴權是權利,并非義務。因此,未提起訴訟或仲裁,該不作為并不違反誠信,不具可譴責性。再次,丙是否履行合同義務、能否履行合同義務并非甲可控制的范圍,對丙的行為,甲無力左右,無法對其施加影響。最后,多數情形下,不正當的方式阻止條件成就視為條件已成就中的方式多為積極的作為,不作為通常不包含其中。
綜上,乙對甲享有債權,甲對丙享有債權,乙的債權有賴于丙的履行。丙違約時,甲未對丙提起訴訟或仲裁,不構成以不正當的方式阻止條件成就。乙的主張缺乏事實和法律依據,不能成立。
相關案例:北京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2021)京01民終11221號民事判決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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