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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提起訴訟的方式訴請解除合同,遲延交納訴訟費對解除通知的效力有無影響?
【原創】文/汐溟
當事人解除合同但未發出解除通知,而是直接以提起訴訟的方式訴請判令解除合同。相對方簽收起訴狀副本,但訴請解除的當事人遲延交納訴訟費,該行為對解除通知有無影響?
案情
甲、乙簽訂影視劇聯合投資合同,因甲根本違約,乙提起訴訟,訴請判令解除合同。乙起訴前并未向甲發出解除通知。法院支持乙的解除訴請,按甲收到起訴狀副本等訴訟材料的時間作為合同解除的時間。但該案中,乙未在法律規定時間交納訴訟費。
爭議
甲認為,乙遲延交納訴訟費,依法應按撤訴處理。既按撤訴處理,法院雖向甲送達訴訟材料,但不該產生解除通知的效力。乙則主張,無論是否按撤訴處理,法院將訴訟材料送達甲即能產生解除通知的效力。通知有效的依據在于是否送達,與是否按撤訴處理無關。
評析
本文支持乙的觀點。
根據我國《民法典》第五百六十五條的規定,當事人一方依法主張解除合同的,應當通知對方。合同自通知到達對方時解除。當事人一方未通知對方,直接以提起訴訟的方式依法主張解除的,人民法院確認該主張的,合同自起訴狀副本送達對方時解除。乙因甲存在違約行為而行使單方解除權,應向甲發出解除通知。乙未向甲直接發出解除通知,而是以提起訴訟的方式訴請判令解除合同,若其解除行為合法,則合同自甲簽收起訴狀副本等訴訟材料之日起解除。
依據該條的規定,解除時間的確定取決于兩個條件:解除權能否被確認以及起訴狀副本的送達時間。只要滿足前述兩個條件,解除的效力及時間即可確定,是否被視為撤訴不受影響。
解除通知,是將解除合同的意思告知對方當事人的意思表示。解除權是一種形成權,無需相對方同意,僅憑單方作出即可產生法律關系終止的法律效力。因解除權的行使產生合同效力終止的后果,對相對方的權益影響甚巨,故法律規定解除權人行使解除權必須通知相對方。解除唯有通知才可產生效力。此種規范的重點在于保護相對方的權益。自收到通知之日,相對方如認可解除通知的效力,則終止履行合同義務,避免資源浪費,可以開始尋找新的交易對象;若不認可解除通知的效力,自收到通知后可以行使異議權,有權以訴訟或仲裁的方式確認解除行為的效力。作為一種意思表示,解除通知到達相對方即產生效力,因其自到達相對方時,相對方已受領該表示,能夠對如何取舍作出抉擇。解除通知所追求的價值已然實現。因此,決定解除通知效力的依據是送達。即便解除權人以提起訴訟的方式解除合同,未在法律規定的期限交納訴訟費,但訴訟費的交納與解除權無關,按撤訴處理不等于撤訴,只要解除通知到達相對方,而解除權人又沒有作出撤回或撤銷的表示,解除通知便具法律效力。
相關案例:北京知識產權法院(2022)京73民終331號民事判決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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