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劇本委托創作合同解除后,酬金與版權的處理方式有哪些考量因素?
【原創】文/汐溟
劇本委托創作合同解除后,當事人關注的焦點是酬金和版權的處理方式,編劇的核心訴求是酬金與署名權,而委托方則為版權。對于各自訴求進行處理時,主要考察哪些因素?
約定
甲委托乙創作電視劇劇本,約定乙交付全部劇本并通過甲驗收后,甲支付總酬金的60%,該劇開機后支付20%,殺青后支付20%。協議A條約定,乙在完成并履行本協議規定全部義務后享有在該劇中的編劇署名權;除署名權歸乙享有外,乙創作的一切成果的版權由甲享有。協議B條約定,如甲認為乙不適合完成該劇劇本的創作工作,有權通知乙終止本協議,甲已支付乙之酬金部分不再收回,乙亦不得以任何形式向甲追討本協議余下部分的酬金。在前述情況下,乙作品版權仍屬甲擁有。前述情形下,甲通知乙終止本合同的行為不被視為甲的違約行為,即不受本合同“違約責任”之約束。
爭議
簽約后,乙依約交付了全部劇本,但甲未支付酬金,乙要求甲支付全部劇本對應的60%酬金,同時盡管該劇并未開機,但乙以甲以不正當的方式阻止開機視為已開機為由要求甲支付剩余40%酬金。甲以乙劇本達不到拍攝標準,質量不合格為由解除合同,同時要求確認乙已交付劇本的版權由其享有。
乙要求甲支付酬金,而甲行使解除權要求確認其對劇本的版權權利。對于各自的訴求,應如何處理?
評析
關于涉案協議應否解除。盡管乙已經創作并交付全部劇本,按該工作內容對應的酬金只占60%,尚余40%需待開機和殺青后支付,因而乙創作完成全部劇本后合同并未履行完畢,甲40%的酬金支付義務履行階段尚未屆至,履行條件也未成就,故合同仍有部分內容未履行,具備解除的可能。另外,協議B條約定若甲認為乙不適合該劇創作,享有單方解除權;退一步講,即便甲所主張的乙不適合創作的主張與事實不符,但基于委托合同的性質,甲也享有法定任意解除權。所以,甲行使解除權能否產生協議解除的效力。
合同解除后,對于已經履行的部分,當事人有權要求恢復原狀、采取補救措施,同時有權要求賠償損失。
乙為甲創作劇本,給付標的是智力性創作勞動,一旦完成即無恢復原狀的可能。乙訴求支付的酬金包含兩個部分:第一部分為全部劇本對應的60%酬金,第二部分為開機和殺青后支付的40%酬金。乙完成全部劇本的創作且已向甲交付,乙的履約行為應獲得相應的對價。盡管協議B條約定,甲行使解除權后乙不得以任何形式追討未付的酬金,但該條免除其合同主要義務,有違基本誠信,且免除其法定損害賠償責任,于法相悖,難以適用。乙完成全部劇本的創作,根據協議對付款進度的約定,甲應向乙支付60%的酬金以彌補乙之損失。對于未負的40%酬金,該劇并未開機,乙主張甲以該種方式阻止付款條件的發生,構成為自己的利益以不正當的方式阻止條件成就視為已成就,但根據一般的理解,電視劇能否開機拍攝受投資款是否充足到位、備案報審是否通過等諸多因素的影響,未能如期開機屬正常的商業風險,甲并無過錯。因40酬金的付款條件未成就,乙的該項請求無法被支持。
甲訴請劇本版權應有其享有的主張能否被支持?如前所述,對乙的酬金訴請已做處理,協議解除后,甲應向乙支付60%酬金。在此基礎上應結合合同性質、交易習慣、合同約定內容及履行情況分配劇本版權的歸屬。首先,涉案協議為劇本委托創作合同,該種性質的合同關系中,委托方委托編劇創作劇本,雙方在合同中對劇本版權的歸屬應作出約定。涉案協議A條和B條對版權存在相關約定。其次,按照一般的行業慣例,劇本委托方向編劇支付酬金,版權由委托方享有,根據劇本完成的工作量確定編劇是否享有署名權。如果是商業委托創作的性質,基于交易公平的原則,一般版權歸委托方,酬金歸編劇,若兩者均由一方享有,將阻礙文化的創作。再次,協議A條和B條對版權歸屬均有約定,但約定的是不同情形下的歸屬方式,A條約定的是在協議順利履行完畢下的版權處理方式,B條約定的是甲在履行中行使解除權時的版權處理方式,但兩條均約定劇本版權由甲享有,即無論合同履行完畢還是因解約而終止,劇本的版權均應歸屬于甲。盡管A條約定,乙在履行全部義務后有權享有編劇署名,但乙的主要義務是創作劇本,乙完全全部劇本的創作,署名為編劇實至名歸。故而,劇本的版權由甲享有,但乙享有編劇署名權。
相關案例:北京知識產權法院(2015)京知民終字第128號民事判決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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