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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足額支付的影片投資款與總預算占比對當事人解除權有何影響?
【原創】文/汐溟
影片聯合投資,合作拍攝關系中,出資是當事人的主要義務,遲延出資或未足額出資都有可能構成根本違約。未足額出資金額占預算的比例與當事人的解除權是否存在關聯?有何影響?
案情
甲、乙合作拍攝影片,約定預算為3000萬元,乙出資1000萬元,第一期款應支付300萬元,但乙只支付150萬元,剩余150萬元未能支付。對于未足額支付的原因,乙解釋稱付款條件并未成就,甲對此不予認可,認為乙未依約足額支付投資款的行為,構成《民法典》第五百六十三條第四項“當事人一方遲延履行債務或者有其他違約行為致使不能實現合同目的”的情形,甲向乙發出解除通知。
問題
乙的行為是否構成根本違約?甲的解除通知能否產生解除的效力?
評析
盡管雙方對乙付款條件是否成就存在爭議,但該爭議不影響基于該案其他事實對解除通知是否產生解除效力作出處理。即對該爭議可存而不論,依然可以解決所論問題。
假定乙付款條件成就,未足額支付投資款構成違約,評析甲的解除權是否產生,應審查如下問題:甲的合同目的是什么?乙的違約行為如何致甲合同目的喪失的后果?
甲乙合作投資拍攝電視劇,應審查投資款的用途。甲乙簽約前影片并未籌備,則投資款的用途應為影片的拍攝、制作費用。此外,乙出資1000萬元,其余2000萬元由甲出資,雙方的出資比例并不均衡,甲為影片的主要投資方,承擔近70%的出資責任。甲的合同目的通過投資和拍攝行為產生投資標的物影片,進而通過影片的發行產生投資收益。所以,創作完成影片是甲的合同目的之一。出資是影片拍攝的先決條件,出資義務的履行對甲合同目的的實現有決定影響。乙對出資義務的違反確有可能危及甲合同目的的實現。但是否有直接、根本的破壞力、阻斷力仍需深入考察。
甲向乙發出解除通知,應對其解除行為的合法性承擔舉證責任,甲應解釋證明其解除事由的產生及該事由對其合同期待利益的剝奪作用。該案中,甲應解釋乙未足額支付投資款與影片無法拍攝之間存在因果關系。
一般情形下,怠于履行主要債務可能會觸發法定解除權,但也要結合具體案情而論。乙未足額支付投資款確實構成違約,但乙未足額支付的投資款僅為150萬元,只占投資總額的二十分一,比例很小。而且,甲出資比例占比近70%,乙僅占30%,若甲依約履行出資義務,影片仍有拍攝完成的可能。實際上,乙未支付的投資款僅占總投資的較少部分,按3000萬計算影片投資款,即便缺少5%的資金,也不會導致無法拍攝的后果。所以,乙的違約行為不會導致甲合同目的不達的后果,甲的主張缺乏事實依據。
但如果甲催告乙在合理期限內支付剩余出資款,但乙仍未履行,甲能否依據《民法典》第五百六十三條第(三)項“當事人一方遲延履行主要債務,經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內仍未履行”的規定解除合同?本文持否定意見。多數情形下遲延履行主要債務指的是未履行行為,而非未嚴格履行行為,而且受催告方未履行應該無合理理由。該案中,乙支付一半投資款,屬于未依約嚴格履行的行為,而且,其未足額支付的原因是其認為付款條件未成就,有一定的抗辯理由。而且,經催告后仍未履行主要債務通常視為受催告方存在缺乏履行意愿具有毀約表示,或者喪失履約能力,合同陷入僵局無法推進,總之合同因主觀或客觀原因履行不能。但該案中,乙僅以付款條件未成就抗辯,并無拒絕出資的表示,也無喪失出資能力的事實。合同在主觀和客觀上仍能繼續履行。故,涉案合同缺乏解除的條件。
相關案例:上海市徐匯區人民法院(2012)徐民三知初字第345號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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