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進口片國內公映前已有網站非法播映,受讓方能否解除合同?
當事人簽訂進口片發行權轉讓合同,一方將其享有的影片國內發行權轉讓給另一方,國內未公映前已有網站非法播放影片,受讓方能否解除合同?
約定
甲、乙就某部進口片簽訂發行權轉讓協議,約定甲系涉案進口片中國大陸地區發行權權利人,簽約時影片正在拍攝,甲對該片享有在中國大陸地區包含院線、信息網絡、電視等渠道的專有發行權,甲將專有發行權轉讓給乙,由乙向國家電影局報審引進及公映許可證。影片發行權自簽約時轉移。
履行
影片拍攝完成后率先在北美市場公映。北美市場公映后半年內,影片未能在國內獲得公映許可證,但涉案影片在國內網絡已有免費播放。甲雖然向網站發出權利通知書,要求停止侵權,但仍有部分網站在播放影片。
爭議
乙認為涉案影片已經在網絡播映,其發行收益嚴重受損,合同目的已經無法實現,故其行使法定解除權解除合同。甲則主張因其并未違約且無過錯,乙不享有解除權,乙的解除行為不生效力。
評析
本文贊同甲的觀點,涉案合同的法定解除條件并未成就,乙不享有單方解除權,其解除行為無解除效力。理由如下:
首先,甲并無違約行為。影片率先在北美公映,進而國內網站違法播放該片,因播放者并不享有影片的國內發行權,故其信息傳播影片的行為構成侵權,且會損害國內發行權權利人的權益,國內的發行權權利人應積極維權,要求其停止侵害。然而,涉案協議并未約定在面臨非法侵權時,應如何處理侵權事宜,也未約定由哪一方負責維權。但是,處理維權事宜的一方應該享有權利且因侵權行為而受有損害。涉案協議約定,甲對影片享有的專有發行權自協議簽訂時已轉移給乙,自協議簽訂時,甲即喪失對影片的發行權,乙為影片發行權權利人。既然甲已不再享有該片發行權,向侵權者發出權利主張便無法律依據,而且,甲已將發行權轉讓給乙,通過收取轉讓費已獲得了經濟利益,侵權行為產生的損害后果與甲無關。甲既非權利人,也非利益受損方,與侵權行為無法律上的利害關系,故甲無制止侵權的合同義務。盡管甲曾處理該事務,但其為履約的誠信行為,并不因此而產生合同義務。影片國內侵權維權事宜,應由乙負責。
其次,國內網站非法播放影片并非甲的過錯。按照一般的理解,影片在國外發行后,國內網站即具備傳播的技術條。乙無法證明網站播出影片曾獲得過甲的授權,也無法證明曾從甲處獲得協助。相反,甲積極維權的表現也可說明其與侵權行為無關。
再次,進口片在國外公映后即具備在國內網站播出的可能,該事實難以避免,簽約時乙應該預見。為降低損失,乙應該加快報審進度,早日獲得公映許可證完成影片發行。涉案協議約定,乙負責影片報審,對于因未完成報審所產生的不利后果,應由乙自行承擔。
最后,基于一般的常識,進口片的主要發行收益來自于票房,發行權人主要通過院線發行獲得收益。部分網站的非法傳播盡管會對發行收益產生影響,但該影響有限,不會導致乙合同目的喪失的后果。
改編文章:《引進方延遲支付影片版權費,無權以合同目的無法實現為由解除合同》,作者 汐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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