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進口片投資合同中約定全球同步上映,國外上映后國內上映無期,合同能否解除?
【原創】文/汐溟
當事人對正在拍攝的進口片投資,約定影片預計的上映時間與全球同步上映。國外上映后國內未上映,且嚴重超過預計時間仍未上映,合同是否具備解除條件?
約定
2017年7月5日,甲與乙簽訂《投資合同》,載明:鑒于院線電影《A》于2017年開機,影片在中國大陸的發行權屬于乙,乙邀請甲對三部影片發行權益進行投資;影片概況《A》,預計上映時間2018年6月。影片的上映時間保持與北美市場的上映時間同步。影片發行權的引進費為5200萬美元。乙將10%的發行權轉讓給甲,轉讓費520萬美元。
履行
簽約后,甲依約支付了轉讓費。2020年6月30日,甲向乙發送催告函,載明:雙方簽訂《投資合同》約定影片《A》預計上映時間為2018年6月,現影片均未如期上映。現甲再次催告乙,如收到本函10個工作日內仍不能履行合同,甲有權解除合同。
2020年7月28日,乙向甲回函稱:影片《A》已在北美上映,待確認檔期后領取公映許可證,目前與中影進口片及國家電影局溝通計劃今年年底上映,如因國家電影局對進口影片的調控,也有預案計劃明年3-5月上映。
爭議
對涉案合同能否解除存在爭議。乙主張涉案合同不應解除。理由如下:首先,涉案合同約定了涉案影片的預計上映時間,但乙未對影片的上映作出承諾或約定保證影片如期上映系乙之義務。其次,甲乙均為涉案影片的投資方,但從合同約定看,均無拍攝影片、引進影片、影片審批的義務,雙方均無法實際控制影片的上映時間。最后,雙方的合同目的系從影片上映中獲取收益,現影片《A》正在審批中,《B》正在拍攝,合同目的仍有實現的可能。
評析
本文認為,涉案合同具有解除的條件,應予解除。理由如下:
通常情形下,影片投資合同關系中,投資方投資電影的目的是為了獲得發行收益,影片具備上映條件能夠上映,投資方可以取得發行收益即能實現合同目的。影片的上映時間對合同目的的實現無決定影響,實踐中,影片存在撤檔、改檔的現象,也可說明上映時間對投資方合同目的的實現無直接關聯。換言之,除非嚴重超出約定期限,否則只要在可預見的期限內完成上映,投資方的合同目的便具有實現的可能。但如果上映期限與投資方的合同目的直接相關時,遲延上映存在剝奪投資方合同期待利益的可能。
該案即屬于履行期限與合同目的直接相關的情形。涉案影片為進口片,甲乙簽訂合同時影片正在拍攝,并未完片。合同不但約定了影片的預計上映時間,而且約定全球同步上映。因此,影片即便無法在預計時間上映,但也應與全球同步。按照一般的理解,進口片的國內上映時間與國外上映時間同步能夠取得理想的票房成績。甲簽約時對于影片項目的預期為全球同步,且簽約后次年即可上映收回投資。與一般的影片投資合同不同,甲乙投資合同中,甲的合同目的不僅是要完成影片上映獲得發行收益,而且要以簽約后一年全球同步上映的方式來實現,上映期間與上映方式對甲的合同目的有關鍵影響。
但影片較預計上映時間遲延2年仍未上映,而且何時上映仍無法確定,基于進口影片審查的特殊性,甚至能否上映都無法預測,乙預先的進度安排全被打亂,投資風險已不可控,期待的合同利益已經喪失,合同目的已無法實現。
另外,影片預計上映時間可按約定不明確處理,若合同對履行期限約定不明,債權人在給債務人必要的準備時間后有權要求債務人隨時履行。債務人的履行期限自債權人催告之時確定,逾期仍未履行,可構成根本違約。該案中,甲催告乙見函后10日內履行上映義務,逾期仍未上映,甲有權解除合同,構成怠于履行合同債務,經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內仍未履行的情形,甲行使解除權能夠產生解除效力。
相關案例:北京市第三中級人民法院(2021)京03民終7827號民事判決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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