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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創】文|汐溟 侯建勛
序:在聯合出品合同履行過程中,因出現版權風險,導致項目停滯,因此而產生的相關損失應當如何賠償?
在聯合出品合作當中,若雙方約定由一方負責提供版權,另一方負責籌措資金拍攝,在此種合作模式當中,雙方通常會在合同當中約定,若因籌備拍攝方自身融資能力不足導致項目無法推進的,已經收取版權費用一方不退還版權費。相應的,若提供版權一方違約導致項目無法推進,該如何處置?通常合同雙方還會在合同違約條款當中對于雙方違反合同約定須承擔的責任作出約定,但有時項目可能已經開展相當一段時間,投入了大量人力物力,此時違約金或許已經不能填補籌備拍攝方的資金損失,那么損失賠償應如何確定?
案例
甲公司與乙公司簽訂了一份《電影聯合出品協議》,協議當中涉及的項目是在已經獲得一定影響力的影視作品基礎上改編成新作品,協議約定,甲公司負責該協議項下所有產品開發、制作的全部資金,乙公司負責提供該作品的改編權之合法權利來源,甲公司分階段向乙公司支付相應的版權費及聯合制作管理費。
協議簽訂后,甲公司按約履行合同義務,向乙公司分階段支付了版權費及聯合制作管理費。同時,甲公司與編劇工作室簽約創作新劇本,聘用制片人負責建組籌備,并分別向編劇工作室和制片人支付了費用。
后甲公司發現,已經有其他公司備案拍攝與涉案項目同名的電影,使用的是相同的IP,且原作品著作權人間對于作品的權利歸屬亦存有爭議,原作的導演兼制片人公開發聲明要求近期改編拍攝該作品的主體停止拍攝行為。
甲公司得知上述情況后,要求乙公司對此作出處理,并向乙公司發出了敦促函,但乙公司僅向甲公司表示其權利來源真實并提供了上游權利人的授權聲明,但并未對前述問題作出其他處理。
在前文當中,我們探討過,該案當中,甲公司因乙公司怠于履行合同義務,無法排除版權風險,導致案涉項目存在重大風險,無法繼續推進,因此屬于乙公司的原因導致案涉項目無法開展,乙公司的行為構成根本違約,甲公司有權解除合同。
對于解除合同后的損失該如何確定,對于違約責任,雙方在合同當中作了如下約定:“協議雙方均應依約履行,如甲公司違約,除賠償乙公司因此遭受的一切經濟損失外還需支付乙公司違約金,且乙公司已收款項不予退還;如乙公司違約,除賠償甲公司因此遭受的一切經濟損失外還需支付甲公司違約金,并返還全部已收款項。違約金為已支付全部金額的一倍。”
但在訴訟當中,法院經審理認為該違約金標準過高,僅支持甲公司向乙公司已付合同款的同期貸款利息,但因甲公司為履行涉案協議已經投入籌備并產生了費用,因此對于有對應證據支持的合理合法費用,法院予以支持。對于律師費及公證費等,因無合同明確約定,法院不予支持。
從該案法院對于損失賠償支持的判決結果來看,我們可以了解到,首先,在影視投資領域違約金標準約定應當結合相關款項確定合理的比例;其次,對于履行合同當中產生的實際費用,可以考慮作為實際損失予以索賠,但應當提供相應的證據支持;最后,對于律師費、公證費等費用,應當在合同當中有所約定,只有明確有合同約定的律師費等支出,才可能得到法院的支持或部分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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