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影片制作周期并非合同效力期,逾期不會罹于期限而失效
【原創】文/汐溟
影片合作拍攝合同約定制作周期但未約定效力期限,未在制作周期內完成影片制作或者未制作,制作周期屆滿后合同效力是何狀態?如何區分履行期限與效力期限?
案情
甲與乙合作拍攝影片,約定影片由甲出資,乙拍攝制作并發行,雙方按四六比例分配影片利潤。影片的制作周期為18個月,自簽約之日起算。但截至22個月,乙仍未開始影片制作。甲向乙發出解除通知。
爭議
乙主張,影片制作周期為18個月,18個月期滿,合同已經失去效力,自動終止,無需再解除。甲認為,制作周期不是合同的有效期,18個月屆滿后,合同仍然有效,在乙存在根本違約時,甲仍可解除合同。
評析
雙方爭議涉及效力期限與履行期限的區分問題。
效力期限,指的是合同的有效期。民事法律行為可以附期限。附生效期限的民事法律行為,自期限屆至時生效。附終止期限的民事法律行為,自期限屆滿時失效。附期限的民事法律行為,是當事人在民事法律行為中設定一定的期限,將期限的到來作為民事法律行為效力產生或消滅的根據。合同的有效期包含了合同效力的始期和終期,決定著合同效力的開端及終點。例如,本合同有效期為18個月,自甲乙雙方簽字之日起算。甲乙雙方簽字之日,合同效力產生,至18個月時,合同效力終止。
履行期限,是債務人履行債務的期限限制。履行期限截至前,債務人有權拒絕履行債務。債務人的債務應該在履行期限屆滿前履行完畢。履行期限屆滿,債務人債務未履行或未嚴格履行,構成履行遲延,應承擔違約責任。
合同附有效力期限,在效力期限屆滿時,合同效力自動終止,當事人無需再履行合同義務,各自的義務均終止,所約承諾無繼續兌現的必要,合同在整體上失去拘束力。
履行期限屆滿,債務人未履行債務,債務仍然有效,并不因此而無效,債權人有權要求其承擔繼續履行并賠償損失的違約責任。
影片的制作周期為18個月,自簽約之日起算。約定的是乙影片制作義務的履行期限,自簽約之日,制作義務履行期限截至,簽約之日起算18個月,履行期限屆滿。乙未在履行期限屆滿前制作影片,既是拒絕履行債務,也是履行遲延。該義務仍然需要履行,逾期未履行,乙的違約狀態持續存在,且隨著期限的延長,過錯程度相應加重。但合同效力不受影響,甲仍可行使解除權。乙應該在簽約后18個月內完成影片制作,但直至22個月,乙尚未開始制作工作,其怠于履行合同債務已使甲喪失合同目的,甲發出解除通知能夠產生解除的法律后果。
相關判例:上海市徐匯區人民法院(2020)滬0104民初8817號民事判決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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