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制作方未交付演員肖像授權書,委托方能否拒付制作費?
【原創】文/汐溟
影視作品或其他視聽作品的拍攝制作過程中,負責制作的一方可能承擔交付演員肖像授權書的義務,以消除作品完成后存在權利瑕疵而引發糾紛的隱患。若合同約定制作方應該提交演員肖像授權書但卻未提供,委托方能否因此拒付制作費?
2021年5月31日,甲與乙簽署《視頻廣告拍攝制作合同》,大致內容如下:甲委托乙拍攝、制作視頻廣告片。關于雙方的權利義務,約定:乙在拍攝前,需向甲提供由乙推薦使用的、且在本視頻中參演的所有演員的肖像權使用有效授權書。簽約后,甲支付了前兩期合同款,乙向甲交付了廣告片樣片,甲未在約定期限內提出修改意見。乙要求甲支付第三期合同款,甲以乙未提交演員肖像權使用授權書為由拒絕。甲的拒付理由是否有法律依據?
涉案合同約定,在視頻廣告片拍攝前,乙應向甲提供參演演員的肖像權使用授權書,履行中,乙并未向甲提交演員肖像授權書,構成違約,應承擔違約責任,但乙因未交付肖像使用授權書所要承擔的違約責任中是否包含無法取得剩余50%合同款的責任?或者甲拒付50%合同款有其他的法律依據嗎?
義務的性質和違約的形態會影響違約責任的承擔方式。義務可分為主給付義務、從給付義務以及附隨義務;違約可分為遲延履行、不完全履行及拒絕履行等形態。在視頻廣告片的委托創作關系中,作為受托方的乙,應按照合同及甲的要求完成視頻廣告片的制作,其質量應能通過甲的驗收,制作并交付合格的視頻廣告片是乙的主給付義務;而且,甲乙雙方是委托創作合同關系,在該種性質的合同中,受托方的主給付義務是按照委托方的要求創作智力成果,故而決定合同類型的、固有義務是提供創作勞務。在視頻廣告片的制作中,需要演員的參與,由乙選擇演員并與之簽訂勞務合同,支付酬金并取得肖像授權書。提供肖像授權書是乙的從給付義務,對其違反,不會產生實質性損害后果。以最為嚴重的拒絕履行為例,即便乙拒絕或無法提供演員的肖像授權書,但演員聘用合同的簽約主體是乙,且在乙已經向演員支付酬金的情形下,即便無肖像授權書,乙也無違約或侵權責任。縱使乙因未獲得演員的肖像授權書而引發糾紛或訴訟,甲作為委托方在合同中已經明確約定享有視頻廣告片的版權,且基于各自的權責劃分,甲也無過錯,與演員之間既無合同責任也無侵權責任。所以,演員的肖像授權書只是更能保障甲合同權益的安全,提升其合同利益,即使欠缺,也不會產生破壞性的損害后果。既然沒有嚴重的損害后果,那么乙也便無需承擔損害賠償責任。進一步講,既然乙不會承擔損害賠償責任,而甲拒付乙50%的合同款的依據是損害賠償,顯然于理相悖。
乙提交演員肖像權使用授權書在前,甲支付50%合同款在后,甲能否主張先履行抗辯權?通說認為,先履行抗辯權的行使以主給付義務的違反為要件,買賣合同關系中,一方應先支付價款而未支付,另一方有權拒絕交付貨物,買方付價款,賣方交貨,構成各自的主給付義務,二者之間具有對待給付關系,具有內在有機的牽連性。該案中,如前所述,乙的主給付義務是制作并交付合格的視頻廣告片,肖像授權書的交付只是其從給付義務,并非主給付義務的性質,而且,該義務的履行對甲的合同目的也無直接、決定的影響。與之相反,支付合同款是甲的主給付義務,獲得合同款是乙的主要合同目的及權益。肖像授權書的交付與合同款的支付之間既無對待關系,也無對等性。甲據此主張行使先履行抗辯權,無法成立。
乙未向甲提交演員肖像授權書構成違約,應依法承擔相應的違約責任,但甲不得以此拒付合同款。
本文案例改編自北京知識產權法院(2019)京73民終2497號民事判決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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