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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約前已完成工作對應的稿酬屬于可得利益損失,編劇有權要求委托方賠償
【原創】文/汐溟
編劇按創作進度創作劇本成果,委托方根據創作進度分階段支付稿酬。若編劇創作完成某一進度劇本成果但委托方未支付該階段稿酬,此時合同解除,編劇有權要求委托方賠償未付的稿酬損失。該損失是何種性質?
2021年10月12日,甲與編劇乙簽訂劇本委托創作合同,約定甲委托乙創作30集電視劇劇本。關于創作進度,合同約定乙應分六個階段創作劇本,其中第四階段為乙應當于甲交付第三階段稿費之后的45個工作日之內,完成本劇第11-20集的劇本創作。第五階段為乙應當于甲交付第四階段稿費之后的30個工作日之內,完成本劇第21-30集的劇本創作。簽約后,乙向甲交付11-20集劇本,但甲卻未在約定期限內支付第四期稿酬。但甲催告乙創作21-30集劇本,雖未收到甲第四期稿酬,但乙仍然創作并交付了21-30集劇本。此后甲支付了第四期稿酬但第五期稿酬雖經乙多次催告仍未支付,乙遂解除合同,終止劇本創作工作,同時要求甲支付第五期稿酬。在行使解除權之后,乙訴請甲支付第五期稿酬的法律依據是什么?
根據《民法典》五百六十六條的規定,合同解除后,尚未履行的,終止履行;已經履行的,根據履行情況和合同性質,當事人可以要求恢復原狀、采取其他補救措施、并有權要求賠償損失。第五百八十四條規定,當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義務或者履行合同義務不符合約定,給對方造成損失的,損失賠償額應當相當于因違約所造成的損失,包括合同履行后可以獲得的利益;但不得超過違反合同一方訂立合同時預見到或者應當預見到的因違反合同可能造成的損失。
關于合同的履行情況,在乙行使解除權之前,乙已經完成21-30集劇本的創作,交付甲之后甲并未在驗收期內提出修改意見,視為甲認可乙交付的21-30集劇本的質量。從創作進度看,乙已經完成第五階段的工作而且獲得了甲的確認。相應的,根據涉案合同約定,甲應該向乙支付第五階段的稿酬。甲第五階段的稿酬支付義務已經成就但甲卻未履行,構成違約并致使乙行使解除權,甲應該承擔違約責任。
甲的違約責任中包含損失賠償責任,甲未支付第五期稿酬的行為給乙造成損失,若甲嚴格履行合同,可以預見,乙能夠獲得第五期稿酬,即因甲的履行乙本可以獲得該利益。因甲的違約行為,乙產生履行利益損失。在違約之初,即第五期稿酬支付義務成就時,甲應該知道因為自己的遲延甚至拒絕支付行為將會給乙造成無法獲得第五期稿酬的損失;而且,在簽約之時,作為委托方便可預見到若乙交付第五期劇本成果而甲遲延或拒絕履行稿酬支付義務所產生的必然結果。
該案中,一審法院認為(北京市石景山區人民法院2019京0107民初2583號民事判決書),乙已經依約完成了第五階段即第21-30集劇本的創作,在涉案合同已被解除的情況下,乙該階段工作成果的稿酬為其可得利益損失。二審法院認為,乙已依約完成了第五階段的創作并已交付創作成果。在此基礎上,因甲未能依約履行該階段的稿酬付款義務,給乙造成了損失,應當承擔賠償損失的責任,損失賠償額應當相當于因違約所造成的損失,包括合同履行后可以獲得的利益,即合同履行后乙可以獲得的利益應為在其完成第五階段的創作后,甲理應依約支付的相應第五階段稿酬。
違約損害賠償的范圍包含實際損失和可得利益。可得利益是合同在適當履行以后可以實現和取得的財產利益。《民法典》第五百八十四條“合同履行后可以獲得的利益”即為可得利益。
支付稿酬是委托方的主要義務,經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內未履行,編劇有權解除合同。編劇依法行使解除權之后,對于已經完成的創作階段的工作,有權要求獲得相應的稿酬。在解除之前,稿酬支付義務已能確定,委托方怠于履行已構成違約應承擔賠償損失的違約責任。解除前編劇完成的工作對應的稿酬系編劇可得的履行利益,因委托方違約而無法取得時,該損失屬于委托方賠償的范圍,有權向委托方主張。
本文案例改編自北京知識產權法院(2019)京73民終3343號民事判決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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