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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判斷“利潤”并非利潤而是收入,負責發行的出品方不得扣減制作成本
【原創】文/汐溟
在影視投資合同中,如果約定產生利潤后可以按投資比例分配收益,基于利潤的通常含義,應自收入中扣減制作成本。何種情形下,利潤是收入,無需扣減制作成本?
甲乙聯合投資電視劇,雙方在合同中約定,“因聯合攝制電視劇獲得的利潤或形成的虧損凈值應當根據具體情況在甲乙雙方之間按約定出資比例分配;發行銷售由甲負責,所得款項進入甲指定賬戶,甲根據回款數額按照乙在該劇的投資比例匯入乙指定賬戶,甲有義務向乙提供回款證明。”電視劇發行后產生收入,乙要求甲分配,甲以電視劇投資成本尚未收回,未產生利潤,不具備分配條件為由拒絕。甲是否應向乙分配收入?應如何向乙分配收入?
首先,涉案合同確實約定將“利潤”作為分配條件,即“因聯合攝制電視劇獲得的利潤或形成的虧損凈值應當根據具體情況在甲乙雙方之間按約定出資比例分配;”,但此利潤雖名為利潤,并未約定應扣減投資成本,從“利潤”一詞中無法得出要對投資成本或制作費扣減的結論。
其次,在合同關系中,如對單一概念的理解產生分歧,應結合合同條款文義來解釋其含義。涉案合同約定,按約定出資比例分配的對象包含獲得的利潤或形成的虧損凈值兩項。虧損凈值指的是收入低于投資成本,利潤指的是收入高于投資成本,故而,依據該約定,無論是虧損還是盈利,都應該按比例分配。此種情形下,分配的對象其實是收入,只要發行產生收入,就應該分配。因為甲負責電視劇的發行,當甲發行電視劇產生收入后,就應該按照出資比例向乙分配收入。進一論,在發行過程中,每產生一筆回款,甲都有向乙分配的義務。
再次,從整體上看,結合其他條款,即“發行銷售由甲負責,所得款項進入甲指定賬戶,甲根據回款數額按照乙在該劇的投資比例匯入乙指定賬戶,甲有義務向乙提供回款證明。”“所得款項”即發行收入,回款數額與所得款項同義,該約定的含義是甲負責電視劇的發行,發行收入進入甲指定賬戶后,甲將發行收入按照乙的投資比例匯入乙指定賬戶。該條款中,并無甲取得收入后應先扣除成本的約定,甲向乙分配收入只以收入產生為條件,除此之外不受任何限制。
最后,甲乙共同投資電視劇,獲得投資收益是其共同的目的,依據甲的主張,只對乙分配利潤,在收入中應先扣減投資成本,那么扣減的投資成本作為收入應如何分配?甲負責發行及回款,扣減的投資成本被甲占有,該種結果將導致雙方并未按照出資比例分配收益,將產生投資比例和分配比例失衡的后果,損害乙的權益。
有相對人的意思表示的解釋,應當按照所使用的詞句,結合相關條款、行為的性質和目的、習慣以及誠信原則,確定意思表示的含義。一般情形下,合同的解釋應該以文義為基礎,“利潤”確有收入扣減成本的含義,但文義應立足于整體來解釋,且不能與其他條款內容的含義相沖突。該案中,在分配條款中雖有“利潤”一詞,但該詞所在條款中含義并無應扣減成本之義,而且,在相關條款中明確有相反的含義。
本文案例改編自北京市朝陽區人民法院(2016)京0105民初14454號民事判決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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