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委托方接收劇本階段性成果認可后解除合同,稿酬應如何支付?
【原創】文/汐溟
編劇受聘創作劇本,按階段交付工作成果,相應的委托方分期支付稿酬。編劇向委托方交付多期工作成果后委托方解除合同。對于已交付工作成果的稿酬,編劇應如何向委托方主張權利?
2021年6月15日,甲乙簽訂《編劇聘用協議》,約定,甲委托乙創作電影劇本,稿酬為人民幣5萬元,分三期支付。第一期:雙方簽訂本協議五日內,甲向乙支付人民幣2萬元。第二期:劇本第一稿完成后并由乙交予甲后五日內,甲向乙支付人民幣2萬元。第三期:乙須根據甲提出的修改意見完善劇本,達到甲規定的拍攝水平要求,甲在不晚于開機前十日向乙支付剩余款項1萬元。簽約后,甲向乙支付第一期稿酬。乙在2021年9月1日向甲交付劇本第一稿。此后甲多次向乙提出修改意見,乙也多次修改。2021年11月1日,甲以劇本未通過主管機關審核為由向乙發出解除通知。乙訴請甲支付第二期和第三期稿酬。甲抗辯稱,涉案合同已經解除,雙方權利義務終止,其無需向乙支付第二期和第三期稿酬。應如何評述雙方的主張?
甲的觀點顯然不能成立。合同解除只是免除了當事人未來的義務,但不免除解除前已經產生的責任。如果當事人在解除前違反合同義務應負違約責任,該責任不因合同解除而喪失。若依據甲的主張,只要合同解除后就免除一切責任,則當事人可以行使解除權的方式逃避責任。該種主張顯然有違誠信與公平精神。因此,應判斷在解除之前,甲是否已有違約責任。具體而論,應判斷甲在解約前是否有到期債務而無正當理由未予履行。
我國《民法典》規定,當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義務或者履行合同義務不符合約定的,應當承擔繼續履行、采取補救措施或者賠償損失等違約責任。合同解除后,尚未履行的,終止履行;已經履行的,依據履行情況和合同性質,當事人可以要求恢復原狀、采取其他補救措施,并有權要求賠償損失。如果在解除之前,甲已經產生違約責任,則乙有權要求其賠償損失。
涉案合同對稿酬的支付約定為:“第二期:劇本第一稿完成后并由乙交予甲后五日內,甲向乙支付人民幣2萬元。第三期:乙須根據甲提出的修改意見完善劇本,達到甲規定的拍攝水平要求,甲在不晚于開機前十日向乙支付剩余款項1萬元。”關于第二期稿酬的支付條件,合同僅約定乙應完成第一稿的創作并交付給甲,無需甲驗收確認,也無需經過修改。該條約定以乙的創作進度為付款條件,只要乙完成第一稿劇本的創作,甲即應支付第二期稿酬,對劇本質量未作約定。關于第三期稿酬的支付條件,需要同時滿足三個要件:按照甲的意見修改完善;經甲確認符合拍攝要求;影片確定開機。
結合合同履行事實分析兩期稿酬付款條件的成就情況。首先,乙在2021年9月1日向甲交付劇本第一稿,甲應該在5日內支付第二期稿酬,甲的該期付款條件已經成就。甲未在2021年9月6日前支付2萬元稿酬構成違約,應承擔繼續支付的違約責任。2021年11月1日,甲發出解除通知之前其違約責任已經產生,該責任不因合同解除而免除。其次,甲要求乙對交付的劇本多次修改,乙雖多次完善,但甲并未對乙創作的劇本明確確認為符合拍攝要求,更為重要的是,甲解除合同的原因是劇本未通過國家主管機關的審查,說明一方面劇本未達到拍攝要求,另一方面影片尚無開機拍攝的計劃,在未通過審查的情形下,也不具備開機的條件。第三期付款條件中僅有一項條件滿足,尚有兩項欠缺,第三期付款條件在解除之前未成就,甲無支付第三期稿酬的義務,更無違約責任。
因此,乙訴請甲支付第二期稿酬具有法律依據,甲有權拒絕其第三期稿酬的支付請求。
本文案例改編自北京市東城區人民法院(2018)京0101民初19722號民事判決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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