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享到微信朋友圈
合同首部“鑒于部分”關于簽約背景事實的敘述,不能成為訴請違約的依據
【原創】文/汐溟
當事人簽約后的行為如與合同內容不符,將構成違約。但該種不符應指履行行為與約定的義務性內容不符,與事實性約定不符,通常不構成違約。
民事主體依法想要債權。債權是因合同、侵權行為、無因管理、不當得利及法律的其他規定,權利人請求特定義務人為或者不為一定行為的權利。通說認為,債權的本質在于給付,是債權人請求債務人為一定給付的權利。因此,債之關系即為特定人之間請求特定行為(為或不為)的法律關系。
合同之債中,當事人的給付義務以存在有效的約定內容為前提,即合同中明確約定當事人負有某項給付,應為或不為某種行為。前述約定即為當事人的義務依據,當事人對其違反,即構成違約,應承擔違約責任。但是,在合同所有內容中,并非所有條款都具有義務性質,并非所有約定都設定了當事人之間的給付關系。例如,某些條款涉及對事實的描述,屬于當事人對簽約背景事實的認定,該類事實與當事人的給付義務約定無關,未約定當事人的義務,欠缺履行意義。該類約定內容無法成為當事人提起違約之訴的合同依據。
例如,甲乙簽訂著作權轉讓合同關系,在合同首部的“鑒于”部分,雙方約定:“上世紀90年代中期,甲通過委托創作的方式有償取得了三個人物造型及其他所有造型的全部著作權(署名權除外),并據此制作了156集的電視動畫片;乙收取了相關的委托創作費用,除享有三個人物造型的署名權外,不再享有動畫片中相關造型的其他任何權利。”顯然,該內容屬于雙方簽訂合同時雙方均認可的背景事實的敘述,該部分內容本身并未約定當事人的給付義務,合同一方無法基于該約定請求另一方為或不為一定的行為。
但是,該類事實約定雖未約定當事人的權利及義務,但如果失真,對事實作出陳述的當事人仍應會承擔法律責任。例如,在合同中對在先事實進行確認,如果在先事實并不真實,會對合同中當事人的權利義務產生影響。在《影片聯合投資合同中已經確認一方出資的事實,為何仍要對出資承擔舉證責任?》一文所涉的案例中,當事人在合同中確認,一方已經對影片出資2000萬。后期另一方未對影片出資,抗辯理由就是該方當事人所約定的事實不真實,該方并未對影片出資2000萬元。因此,如果合同中雖對簽約前在先事實進行確認,但若發行確認的事實并不真實,在維持合同效力的情形下,確認的事實并無確認的效力,與確認事實相關的當事人的給付義務,仍應繼續履行。
而且,合同中當事人對簽約事實背景描述或在先事實的確認,可能影響合同效力。典型者如構成欺詐,即一方以虛構事實等欺詐手段,使一方在違背真實意思的情況下實施的民事法律行為,對方知道或者應當知道該欺詐行為的,受欺詐方有權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予以撤銷。當事人在合同中確認在先事實,若事實為一方虛構或歪曲,而該事實對當事人作出簽約決定有重要影響,則當事人有權據此撤銷合同。
內容由作者原創,轉載請注明來源,附以原文鏈接
http://www.jgug.cn/weidianying/258871.html全部評論
發布者暫未開放下載權限
我們正努力使更多創作人開放下載權限,敬請期待...
確定下載本片嗎?
提交成功
待作品發布者確認
無法認領此作品
只有實名認證的用戶才可以進行作品創作人關聯哦~
提交成功
待創作人確認
取消邀請
表情
添加圖片
發表評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