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制作方將未完成全部場景拍攝的原因歸咎于委托方未予配合,能免責嗎?
【原創】文/汐溟
視聽作品的制作需要當事人的協助、配合,尤其是委托創作關系中,制作方制作視聽作品往往需要委托方的支持。如果制作方將未完成視聽作品制作的原因歸結于委托方拒絕協助,制作方是否可以免責?
2021年4月29日,甲與乙簽訂《視頻拍攝制作合同》,約定甲為推出新的旅游宣傳活動,委托乙進行國際旅游宣傳片項目相關視頻拍攝和創意視頻制作工作,具體為委托乙創意、拍攝、制作旅游宣傳片。甲在收到乙提供的拍攝制作要求后,完成創意及腳本方案,方案經甲蓋章確認,乙根據甲確認的創意及腳本方案進行正式拍攝制作。乙應于2021年7月1日前完成粗剪制作并通過甲預審。在項目執行過程中,甲應就拍攝景點聯系以及行車路線等事宜,給乙必要協助。
2021年7月1日,乙向甲交付粗剪版宣傳片,經甲與腳本比對,發現有12個場景未拍攝。乙對此解釋稱未拍攝的視頻場景是因為部分景點不接待拍攝的原因,因甲有協助聯系拍攝景點之責,對于未能拍攝的結果,應由甲負責,乙并無過錯。試論乙是否構成違約?
根據涉案合同約定,乙應根據甲確認腳本拍攝宣傳片,在2021年7月1日前完成宣傳片粗剪制作并通過甲預審。但在該期限之前乙所提交的宣傳片中卻有12個場景缺失,乙并未完成腳本所約定的全部場景的拍攝,履行事實與約定不符。如無合理抗辯,乙應構成違約。
乙對于未完成全部場景拍攝的原因,解釋為甲未協助乙聯系景點,致使景點不接待而無法拍攝。對此,我們試論如下:
首先,涉案合同約定“在項目執行過程中,甲應就拍攝景點聯系以及行車路線等事宜,給乙必要協助”,聯系景點拍攝甲僅有協助義務,即便無甲,乙自己也可以聯系景點完成拍攝,該義務既然乙自己可以獨立履行,對于未履行的責任,應由其自己承擔。
其次,“協助”以必要為條件,以乙提出申請為前提,如證明甲未履行該項義務,乙應向甲提出協助申請而甲無正當理由拒絕,且因甲的拒絕導致無法取景拍攝的后果。但該案中,乙并未向甲提出過協助的請求。
第三,即便乙曾向甲提出過協助請求,甲以無正當理由予以拒絕,最終導致無法取景拍攝的結果,但根據“協助”義務的性質,乙自己也應負主要責任,甲僅為次要責任。
第四,“協助”的范圍是什么?合同并未作出約定,同樣,合同也未約定協助的方式,即便乙曾提出過協助的申請而甲拒絕,也需評析其請求協助的范圍及方式是否合理。
第五,對甲而言,如果乙未向其提出協助的請求,即便最終因其未提供協助而導致未拍攝全部景點的結果,甲也未構成違約。
本文案例改編自浙江省杭州市中級人民法院(2019)浙01民終4940號民事判決書
內容由作者原創,轉載請注明來源,附以原文鏈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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