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影視作品的制作方應披露資金賬目,發行后該義務能否免除?
【原創】文/汐溟
當事人聯合投資影視作品,在分工時確定由一方負責制作同時管理資金及賬目。負責制作的當事人負有以合理的方式披露財務信息的義務。通常情形下,一方當事人對影視作品項目出資,有權要求負責制作的一方公開財務信息以核實投資款的安全性。當事人該項權利的行使是否受期限的制約?在影視作品發行完畢后是否受到影響?
甲乙合作制作動畫片并簽訂聯合制作合同,約定甲乙共同出資,乙負責動畫片的制作;乙應將制作資金單立賬目,不得挪作別用,并隨時向甲通報資金使用情況等。簽約后,乙依約制作完成動畫片并發行播映產生收益。但制作過程中并未向甲通告資金使用情況。該片播映后,甲訴請乙向其提供涉案動畫片制作資金賬目。甲的該項訴請能否獲得支持?
本文認為,通報賬目屬于知情權的范疇,能否支持應視具體案情而定。該案中,乙拒絕甲的請求的理由是乙向甲通告資金使用情況的階段是制作過程中,現超出該階段,乙提出該請求已經無必要。但涉案合同約定的是“乙應將制作資金單立賬目,不得挪作別用,并隨時向甲通報資金使用情況”,據此,乙負有向甲通告資金使用情況的義務,該義務并未限定為制作階段,無履行期限的限制,乙負責該劇制作,同時管理資金及財務,應積極的向甲通告資金使用情況。嚴格來理解,資金使用發生于制作階段,但該約定的目的在于防止乙濫用或挪用資金,在制作階段乙應該主動履行該義務,如果在該階段未履行,在制作完成后該義務并不能當然免除。
法院沒有支持甲的該項請求,主要基于以下理由:該約定的目的在于甲了解、掌握涉案動畫片制作過程中的資金使用情況,涉案動畫片已經制作完成,在制作過程中甲并未要求乙提供資金賬目。故而,該劇已經發行播映,再提供賬目已無必要。
本文認為,如果乙在制作中確實挪用了資金,實際出資與約定不符,拒絕甲的請求可能使該事實被不當地隱瞞。該動畫片雖然制作完成,也發行播映,發行成績尚佳,但如果投資未被挪用,按實際的投資制作該片,發行的成績應該會更好,也更能保障當事人尤其是甲的合同權益,實現當事人的合同目的。按照合同約定,乙負有主動提供賬目的義務,在其未提供時甲并未提出異議也未催告其履行該義務,甲的行為確有不當。甲的該項行為可推定其認可乙資金合理使用行為的表示,但仍不排除乙存在資金挪用行為的可能。而且,合同明確約定乙應就該項目單立賬目,即便支持甲的請求,令乙披露財務信息,該義務的負擔并未給乙帶來成本或障礙。
本文案例改編自北京市東城區人民法院(2017)京0101民初1245號民事判決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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