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詞不夠簡練、女主角色定位偏差是否構成違約?
【原創】文/汐溟
編劇應該按照委托創作合同和委托方的要求創作劇本,完成的劇本應經過委托方的審核確認。對于劇本是否合格,委托方享有決定權。如果委托方認為編劇創作的劇本臺詞不夠簡練、女主角色定位偏差,其有權提出修改意見,要求編劇按其意見修改,但能否據此認為編劇違約?
甲委托編劇乙創作劇本,乙交付第一稿劇本后,甲評審認為臺詞和女主角定位存在問題,其在郵件中稱:有些地方還需要再加工,比如臺詞上可以再簡練些,盡量避免過于直白。感覺現在的女主有些動漫,像個20出頭的小女生,天真可愛的直白了些。還是希望見到女主是一個知性、沉穩、強勢的成熟女性,在不經意間或在男主這樣有心人的仔細觀察下才能見到一些率真。同時,甲據此認為乙違約,同時解除合同。乙是否創作不當,是否構成違約?
首先,甲評審認為乙的劇本臺詞不夠簡練,女主角性格定位偏差,應以存在合同約定為前提,即合同中對臺詞和女主性格定位有直接、具體、明確的約定,而乙創作的劇本違反前述約定。但事實上,劇本委托創作合同一般不會對臺詞和女主做過于具體化約定,尤其是臺詞,更不宜做細化約定,整部劇本中,合同無法對哪些臺詞需要簡練作出直接約定。在合同未予約定的情形下,甲關于乙劇本關于臺詞不夠簡練、女主性格定位偏差構成違約的主張,缺乏合同依據。
其次,甲作為委托方,對劇本的藝術質量具有評判權,即便乙的劇本創作并不違約,但可能不當。合同雖無法直接約定劇本的臺詞和女主性格定位,但根據創作的特點,乙是按甲的要求,在甲的監督下創作劇本,在創作中,對劇本的具體創作,如臺詞,甲有權提出要求,比如在具體的場景和戲份中,哪些臺詞需要簡練等,如甲未提出有針對性的具體要求,乙基于自己的理解及構思創作劇本,設計臺詞,并無不當。
再次,假定電影劇本中有100場戲,女主有300句臺詞,合同無法對每句臺詞的創作作出約定,委托方也無法對每句臺詞的創作都提出要求,在編劇創作沒有具體指向性要求時,委托方以100場戲、300句臺詞中的某一場或某幾句不夠簡練為由指責編劇創作不當,該指責對編劇有失公允,委托方也有難盡誠信之嫌。
第四,人物小傳中可以對女主性格作出預先設計,如女主角色是知性、沉穩、強勢的成熟女性,但人物性格是復雜的,并不排除在某些情景下女主展現天真、可愛的性格。在創作中以知性、沉穩、強勢的形象為主,個別情景下適當展現天真、可愛元素,避免角色單一、刻板形象,如此處理,也符合劇本的創作規律。
第五,臺詞的簡練與角色的成熟,其評價本身便有主觀性,是否簡練或成熟,沒有統一、客觀的標準,可能見仁見智。如北京市第三中級人民法院在(2014)三中民(知)初字第12048號民事判決中所闡述:“劇本作為文字作品是一項智力勞動成果,對劇本的評判很大程度上是人的主觀認識,尤其是委托創作方的主觀認識,而且許多問題并不存在非黑即白、非此即彼的明確標準”。委托方對乙劇本的評判,可以視為其對乙的創作要求或修改意見,乙可以按照其意見修改劇本,但無法據此得出乙創作違約或不當的結論。
本文案例改編自北京市高級人民法院(2015)高民(知)終字第2751號民事判決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