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影視作品承制合同解除時,何種情形下制作費可不予退還?
【原創】文/汐溟
委托制作影視作品關系中,委托方支付制作費,制作方按照委托方的要求制作影視作品。制作方將收取的制作費用于影視作品的制作。在委托方解除合同時,支付給制作方的費用應如何處理?能否要求制作方退還?
如果制作方存在違約行為,比如收取制作費后未履行制作職責,也無具體工作成果呈現,在合同解除時,收取的制作費應予退還。但如果制作方無違約行為和過錯,基于委托創作合同的性質,合同履行一定階段后合同解除,制作費通常不予退還。
甲乙合作拍攝電視劇。甲負責電視劇的立項、報批和送審,乙公司負責電視劇的攝制。該劇投資3300萬元,由甲全額投資。乙有權收到攝制費用總額的5%作為制作管理費。簽約后,甲共支付投資款73萬美元。乙完成劇本的開發,并與主創簽訂聘用合同,完成該劇籌備。開機前,該劇版權被丙收回,致使該劇無法開機,項目被迫終止。甲要求乙返還投資款73萬元。甲的訴請是否有法律依據?
首先,涉案協議的效力已經實際終止。因該劇的版權已經被收回,該劇已不具備合法拍攝的可能,作為投資方的甲也已經停止投資,乙也停止開機攝制,因此,雙方已經以實際行為終止合同。
其次,合同終止的,當事人履行期間的違約責任并不當然免除。協議的終止并非出于雙方自愿,而是被迫終止,需分析終止的原因及各方所應承擔的過錯責任。該案中,乙只負責該劇的拍攝制作,對于該劇版權的授權事宜由甲負責。現在丙收回該劇版權授權,應由甲承擔責任,與乙無關。甲也未舉證是因乙的原因導致丙收回授權。故而,乙對項目的終止并無過錯責任。
再次,甲訴請乙返還投資款,在合同已經履行的情形下,該主張具有賠償損失的性質。損失賠償請求權以當事人存在違約行為為必要條件。履行中,乙依約履行該劇籌備工作,甲并未舉證乙存在違約行為。所以,訴請乙返還投資款缺乏法律依據。
第四,就合同性質而言,涉案協議雖約定雙方合作拍攝該劇,但所有出資由甲負責,乙不對該劇出資,而且按制作費的5%收取制作管理費,故甲乙之間具有委托創作合同的性質,乙按照甲的要求制作該劇,收取酬金。故而雙方之間并非平等的投資合作關系,不該共擔風險,應由甲獨自承擔相應的風險。在非因乙的原因導致項目終止時,對于損失及風險,應由甲承擔。乙作為承攬制作方,不該承擔相應損失。
最后,從合同履行情況看,甲對該劇投資73萬美元,乙將其用于該劇的籌備及開發,轉化為該劇的劇本及主創人員聘用,投資款以項目成果的形態展現,在項目終止時,項目成果的權益由甲享有。甲對該劇投資,但也獲得了相應的對價。
本文案例改編自北京市朝陽區人民法院(2015)朝民(知)初字第47634號民事判決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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