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電視劇版權轉讓合同若未約定版權費支付期限,付款期限應如何確定?
【原創】文/汐溟
影視作品版權轉讓合同中應該對版權轉讓費的支付期限作出約定,如果未作約定,在轉讓方要求受讓方付款時,受讓方又以未約定支付期限為由予以拒絕,該種情形下,支付期限的確定對認定受讓方違約并承擔遲延履行違約責任有重要意義。在合同未作約定時,版權費支付期限應如何確定?
甲與乙簽訂電視劇版權轉讓合同,約定乙收到電視劇播映帶、資料、文書并驗收無誤后,自收到播映帶后一個月內,甲按乙提供的增值稅專用開票信息開具相應金額增值稅專用發票,乙以銀行轉賬方式按甲收款信息支付轉讓費的50%。簽約后,甲依約向乙交付電視劇播映帶、資料及文書,乙驗收后甲向乙開具了增值稅專用發票并郵寄給乙,但乙收到發票后并未支付轉讓費,且經甲多次催告后仍未付款。乙未予支付的理由是合同中并未約定付款期限,因此其未予付款的行為并不構成違約。乙的抗辯是否有法律依據?
涉案合同約定,乙在收到甲增值稅專用發票后支付轉讓費的50%,但未約定具體支付期限,乙據此認為合同未確定履行期限,因此其有權拒絕履行合同中轉讓費支付義務。
首先,乙的該項抗辯顯然有違基本情理。如依據其觀點,合同未約定支付期限,乙便有權不受任何期限限制地拒絕履行支付義務,其結果無異于免除其付款義務,這將導致甲合同目的喪失的后果,既不誠信也有違公平精神。
其次,合同未約定期限,并非義務的履行不受任何期限的限制。當事人應該對履行期間作出約定但卻未予約定,合同內容存在漏洞。依據法律規定,合同生效后,對于履行期限未作約定的,可以協議補充;不能達成補充協議的,按照合同有關條款或者交易習慣確定。若按照合同有關條款或交易習慣不能確定的,債權人有權隨時請求履行,但是應當給對方必要的準備時間。具體而言,支付轉讓費屬于金錢債務,按交易習慣應該在合理期限內支付,亦即期限應該是合理期限。該合理期限,一般是債務人為準備金錢所需要的時間。
第三,該案中,合同約定乙應該在收到發票后支付50%的轉讓費,沒有約定乙的支付的期限,且甲與乙也未對此進行協商,但是,按照一般的交易習慣,金錢債務應該在合理的期限內履行,無需再協商;即便不按交易習慣確定,債權人甲也可以隨時要求乙履行,但仍然要給乙必要的準備時間。所以,應以合理的時間來確定乙債務履行期限。
此案中,甲以順豐快遞方式向乙郵寄發票,但無法確認簽收時間,乙也認可收到過甲的發票。法院根據順豐快遞到達的通常時間以及乙為籌備轉讓費所需要的合理期限,認定甲郵寄發票之日起十日內為乙支付轉讓費的期限,逾期乙未支付,構成履行遲延。本文認為,順豐快遞通常的到達期限按3日計算,則乙履行期限應該為7日。所以,即便合同未約定金錢債務或版權轉讓費的支付期限,債務人也應該在7日內履行債務。
本文案例改編自四川省成都市中級人民法院(2019)川01民初5號民事判決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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