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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劇聘用合同為何不適合強制履行?
我的一家顧問公司聘請一位編劇創作劇本,在開劇本會的時候,顧問公司的高管一句無心之言傷了編劇的感情,也道歉了,但沒什么用。第二天編劇就發了解約通知函,但這解約顯然是違法的,沒有解約的效力,合同也沒約定哪句話該說,哪句不該說,哪句你愛聽,哪句不愛聽。顧問公司法人很認可編劇的創作能力,希望繼續履行,問我能否強行留住編劇,強制其履行合同。我問法人,春江潮水連海平,海上明月共潮生。這詩是誰的作品?她說張若虛嘛,春江花月夜,孤篇蓋全唐。是的,一詞壓兩宋,孤篇蓋全唐。全唐詩中僅有張若虛兩首詩。那乾隆帝呢,據說一生寫了三萬多首詩,你能記住幾首?當然,那首《飛雪》一片一片又一片,兩片三片四五片,就算了,那不是詩,是個梗。強制編劇創作有兩個結果,他可以飾演張若虛,也可以飾演乾隆帝,可以給你呈現春江花月夜,也可以給你帶來《飛雪》的體驗。編劇能力既定時,作品質量全憑心意,就看你敢不敢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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