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約定影片發行時間由雙方協商確定,如何以未上映為由解除合同?
【原創】文/汐溟
當事人在影片聯合投資或合作拍攝合同中未約定影片上映時間,只是約定對上映時間應由雙方協商確定。如影片長久未能上映,一方當事人該如何解除合同?
甲乙簽訂網絡電影聯合投資合同,約定雙方共同出資,按投資比例分配影片收益。影片由甲報批及承制,乙方協助。有關本片的發行代理,由甲、乙雙方共同協商決定。甲充分尊重乙意見,但雙方意見不一致時以甲意見為準。合同約定了制作完成時間但未約定發行時間。合同簽訂后,影片制作完成但遲遲未發行上映。甲訴請解除合同并要求乙返還投資款。甲的主張是否合理?
首先,甲以影片遲遲未上映為由解除合同,行使的應為法定解除權。法定解除權以存在根本違約行為為條件。合同對發行上映的約定為“有關本片的發行代理,由甲、乙雙方共同協商決定。甲充分尊重乙意見,但雙方意見不一致時以甲意見為準”,即對于影片的發行上映時間,由雙方協商決定。無法形成統一意見時,以甲意見為準。故,合同中并未約定具體的上映時間,在對履行期限缺乏約定的情形下,影片遲遲未上映并不構成違約。
其次,遲遲未上映雖不違約,但可能失當或存在過錯。甲乙之間是聯合投資影片關系,影片制作完成后盡快上映,雙方才能收回投資。及時上映符合雙方的利益,久拖未映對各自均無益,所以,應分析未上映的原因。合同中約定對影片發行事宜應由雙方協商確定。協商是雙方的義務,在合同未約定上映時間的情形下,乙如欲加快發行進度,應主動與甲協商。若乙未與甲協商便直接解除合同,乙的行為本自違約,解除行為違法。
再次,如果乙曾主動與甲協商發行事宜,但無法形成一致意見,而根據的甲的意見導致影片遲遲無法上映的結果,此種情形下,應具體分析各自意見的合理性,如乙提出的意見是否合理,甲不接受乙的意見是否有正當理由,甲限制或剝奪了乙的意見是否違反誠信等。如果乙提出的意見合理,甲無正當理由拒絕接受,而且甲無法提出更合適的方案導致了影片遲遲未上映的結果,則乙已經履行了協商義務,甲濫用合同權利致使影片無法上映,甲存在嚴重過錯,乙據此可以解除合同。但若乙未提出過具體的發行意見,或者發行意見中未涉及具體的上映時間,則實際上乙的協商沒有履行意義,甲未構成違約。
最后,實務中,影片聯合投資或合作攝制合同中存在未約定上映時間的情形。無論合同中是否存在應協商確定上映時間的約定,雙方都應先協商解決。協商是必經程序,也是當事人的義務。根據我國《民法典》第五百一十條的規定,“合同生效后,當事人就質量、價款或者報酬、履行地點等內容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可以協議補充;不能達成補充協議的,按照合同相關條款或者交易習慣確定”。如果協商不成,而且根據合同條款或者交易習慣仍無法確定的,對于履行期限,債務人可以隨時履行,債權人也可以隨時請求履行,但是應當給對方必要的準備時間。該案中,如果乙與甲協商不成,而甲也無法提出具體的上映時間,在甲負責影片發行的情形下,乙有權要求甲隨時上映。甲仍拒絕上映的,構成違約。
本文案例改編自北京市西城區人民法院(2017)京0102民初26798號民事判決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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