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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么是委托創作合同?
影片承制合同、影視作品委托制作合同以及劇本委托創作合同多被認定為委托創作合同,發生糾紛時案由通常為委托創作合同糾紛。那么,什么是委托創作合同?有何性質及特征?哪些特征具有值得我們注意的實踐意義?
甲與乙簽訂《編劇合作協議》,約定甲委托乙作為編劇創作電影劇本。劇本版權為甲所有,乙享有該劇劇本的編劇署名權及完成劇的編劇署名權。甲支付乙編劇費為人民幣50000元,稿酬由甲分三期支付。第一期:雙方簽訂本協議五日內,甲向乙支付人民幣20000元合作意向金。第二期:劇本第一稿完成后并由乙交予甲后五日內,甲向乙支付人民幣20000元。第三期:乙須根據甲提出的修改意見完善劇本,達到甲規定的拍攝水平要求,
甲在不晚于開機前十日向乙支付剩余款項10000元。該片一經開拍,乙應協同甲聘請的導演完成劇本最后的修改工作,直至導演認可。甲有組織人員對劇本進行討論,提出供乙參考的修改意見的責任,乙有參考甲提出的修改意見進行修改的責任。甲應在按照該劇本拍攝的影視劇中署名:“編劇”字樣。
后雙方發生糾紛,各自對合同性質有不同理解。甲認為合同為委托創作合同,乙認為該合同為合作創作合同。對此爭論的意義在于,如果合同為委托創作性質,甲作為委托人享有任意解除權,而如果是合作創作合同,甲則無該項權利。涉案合同是否為委托創作合同是甲乙雙方爭議焦點。何為委托創作合同?
對此,北京市東城區人民法院在(2018)京0101民初19722號民事判決書中有完整詳盡的闡述:“委托創作合同是由委托人就特定作品委托他人創作,受托人依約付出智力勞動并完成作品創作,由委托人支付報酬所訂立的合同。委托創作的重點在于受托人依據委托方提出的特定具體的要求進行創作活動,其最終體現為創作者的一種智力成果。
詳言之,委托創作合同應具備如下特點:一是委托創作合同是基于雙方的委托關系而產生的作品創作行為。在委托創作中,受托人是按照委托人的特定目的和具體要求來進行創作,這也是判斷委托創作關系存在的要件之一;二是委托創作合同的標的系對戲劇作品、攝影作品、音樂作品、美術作品、文字作品等的創作行為,
其最終體現為著作權法意義上的具有獨創性的智力成果;三是委托創作合同系雙務、有償合同。委托創作合同雙方當事人互負給付義務,受托人要依約交付特定的文學藝術作品,委托人對交付作品進行驗收評判后應向受托人支付報酬。”本文認為,委托創作合同并非有名合同,而是有名合同中“承攬合同”的一種類型。
因委托創作合同創作的標的具有作品的性質,一般均為著作權法中保護的客體,所以,委托創作合同是著作權法規制下的合同,受著作權法和合同法或《民法典》“合同編”雙重規制,此為該類合同的最大特征,并基于該特征產生諸多屬性。首先,在著作權法視角下,委托創作合同所產生的作品是委托作品。根據我國著作權法的規定,受委托創作的作品,
著作權的歸屬由委托人和受托人通過合同約定。合同未作明確約定或者沒有訂立合同的,著作權屬于受托人。因此,約定委托作品創作及著作權歸屬的協議為委托創作合同。若合同中未約定著作權歸屬,則應適用著作權的特別規定,即委托作品的著作權由受托人享有。而這與合同法或《民法典》“合同編”的規則相反,在承攬關系中,
工作成果的相關權利由定作人享有。在委托創作合同的兩重法律屬性中,首先應適用著作權法。其次,作品是獨創性智力成果,無論其是否滿足獨創性,是否作為“作品”受著作權法保護,基于其智力成果的特性,在創作中,除了受托者自身的能力外,委托人充分表達其需求、選擇受托者之前對其創作風格及能力進行調查以甄別其是否能夠勝任委托作品的創作、在交付初期成果不合期待時應有一定的容忍并提出修改意見以給受托者完善的機會,即委托人自己也負擔相應義務。在驗收環節,作品與有形物品不同,無法預先用客觀標準約束,所以首次作品不合委托人期待不能視為受托者違約,也不宜認定其過錯,應繼續修改完善。
最后,基于前述兩點,在解除時,即便委托人不認可受托人的工作成果,
放棄其已經交付的未合格作品的著作權,基于公平的精神,在受托人付出勞動的情形下,仍要支付一定酬金。而基于承攬合同的性質,作品應按委托人要求修改,按其意見完善,以其標準作為驗收標準。尤其是在雙方意見不一致時,受托人應以委托人的意見為準。除非委托人對作品拒絕驗收的意見明顯有違誠信,否則委托人有權作出作品不合格的意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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