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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劇屬根本違約方,為何解除合同能被支持?
【原創】文/汐溟
一般情形下,合同簽訂后便應該嚴格遵守,任何一方不得擅自解除合同。尤其是根本違約方,其存在重大過錯且違反誠信精神,更不應以解除合同的方式逃避債務。在劇本委托創作合同關系中,委托方屬于合同強勢方,對合同享有任意解除權。編劇即便嚴格履行合同,完全按照委托方要求創作劇本仍有被解約的風險。那么,編劇是否也有權解除合同,特別是在自己已經構成根本違約的情形下?
甲是某文學網站的運營商,乙是網絡作家。雙方簽訂《委托創作協議》,約定乙作為專屬作者,受甲委托創作協議作品,著作權及一切衍生權利完全排他地歸屬于甲。在協議期間內未經甲書面許可,乙不得以真實姓名、筆名或其他姓名、名稱等任何名義,將乙在協議期間內創作的包括協議作品在內的各類作品交于或許可第三方發表、使用或開發,或者為第三方創作各類作品。簽約半年后,乙認為甲推廣自己作品不力,在社交平臺發布了解約聲明,在新平臺上用原筆名連載小說。甲要求乙繼續履行合同,停止在其他網站發布其創作作品的行為。乙則要求解除合同。乙的主張能否成立?
首先,乙為違約方。依據雙方協議約定,乙作為甲專屬作者,不得在其他平臺發表作品,乙違反該約定,已構成違約。同時,依法成立的合同,當事人自當嚴守。乙以甲未盡推廣義務為由單方解約,實無正當理由,屬于惡意毀約,有違基本誠信,構成根本違約,存在嚴重過錯。作為根本違約方和嚴重過錯方,通常情形下無權行使解除權,不得以解除合同的方式來逃避債務及責任。
其次,根據《民法典》第五百八十條規定,當事人一方不履行非金錢債務或者履行非金錢債務不符合約定的,對方可以請求履行,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二)債務標的不適于強制履行或者履行費用過高;有前款規定的除外情形之一,致使不能實現合同目的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可以根據當事人的請求終止合同權利義務關系,但是不影響違約責任的承擔。基于雙方合同,乙的主給付義務是為甲創作小說,此為乙債務的標的。而甲的合同目的是取得乙創作小說的著作權,通過發行而獲得經濟收益。乙最大限度的發揮創作力,創作出高質量的小說對甲合同目的的實現有決定作用。低質量的小說不但對甲無益,也會損害乙的聲譽,于雙方均有害。因乙與甲信任關系破裂,乙不愿再為甲創作小說,因該債之標的具有強烈的人身依附性,不宜強制執行。在乙拒絕繼續履行合同的情形下,甲不宜要求乙繼續創作。事實上,合同無法繼續履行,已陷入僵局。
再次,乙希望通過創作高質量小說的方式創造經濟收益,甲通過發行乙高質量小說的方式獲得經濟利潤。在雙方信任基礎喪失,乙不愿繼續為甲創作,即便繼續創作也無法保障小說質量。此時雙方的合同目的都已經喪失,任何一方即便繼續履行合同無法獲得預期利益。在乙主張解除合同的情形下,若涉訴可向法院申請終止合同關系。
最后,合同關系終止并不影響甲追究乙的違約責任。乙雖然能從合同拘束中解脫出來,但仍要為履行期間的違約行為承擔賠償責任。且為彌補甲的損失,也為懲罰乙的過錯,在合同關系終止的情形下,乙所要承擔的違約責任要更為嚴重。
上述規則不僅適用于小說,對劇本同樣適用。
本文改編自《網絡小說作者與文學網站簽署的專屬協議,是否顯失公平?》,作者汐溟,楊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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