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約定逾期未發行當事人有權解除合同,哪些行為會導致解除權消滅?
【原創】文/汐溟
影視作品的發行期決定當事人的回款期,對當事人尤為重要。某些情形下,當事人會約定若超過發行期一方有權解除合同,即逾期未發行是約定解除事由。若該事由發生時,解除權人并未立即行使解除權,而是在積極作為后才行使,此時解除權是否還存在?
甲乙簽訂《網絡劇聯合投資合同書》,約定乙出資500萬元,用于投資甲制作的網絡劇。甲負責該劇的發行工作,預計發行時間為2017年10月左右;甲自該劇實際取得收入后,每月向乙書面提交收入報表,在扣除宣發費用及雙方投資成本后,剩余可分配利潤每3個月分配一次;因甲原因未及時取得制作該劇所需的相關經營許可、審批、備案的,導致該劇在本合同約定的發行時間后3個月內仍未能播出的,乙有權解除本合同。2017年9月12日,該電視劇殺青。后甲一直向乙匯報、溝通該劇的發行事宜。由于播出平臺變化以及發行方案的變化等客觀原因,該電視劇于2018年12月才上線。2019年4月11日,甲首次取得該劇的發行收益,在扣除宣發費用后并無剩余可分配利潤。2019年7月4日,甲取得第二次發行收益,此時扣除前期宣發費用后已開始產生部分剩余可分配利潤。2019年7月24日,乙先與甲溝通詢問涉案電視劇上半年的點擊量。當日乙向甲發函通知解除合同,甲不同意解除合同,要求乙繼續履行合同,并于2019年9月13日向乙提供分配收入說明進行結算,乙認為合同已經解除。乙在2019年7月24日向甲發出解除通知是否產生解除效力?本文假定此時《民法典》已經生效,根據《民法典》來評析乙是否有權行使約定解除權解除合同。
首先,雙方合同中對合同解除事由有明確約定。根據《民法典》第五百六十二條第二款的規定,“當事人可以約定一方解除合同的事由。解除合同的事由發生時,解除權人可以解除合同。”甲乙在合同中約定,“因甲原因未及時取得制作該劇所需的相關經營許可、審批、備案的,導致該劇在本合同約定的發行時間后3個月內仍未能播出的,乙有權解除本合同”,即該劇遲于約定時間3個月未發行,乙有權解除合同。合同約定預計發行時間是2017年10月左右,若該劇未在2018年1月完成發行,乙可以解除合同。自2018年1月底該劇并未發行,約定的解除事由已經發生,乙的該項解除權產生。根據《民法典》第五百六十四條第二款的規定,法律沒有規定或者當事人沒有約定解除權行使期限,自解除權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解除事由之日起一年內不行使,或者經對方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內不行使的,該權利消滅。自2018年1月31日乙知道解除事由起算至2019年1月31日,該一年期限為乙的解除權存續期間。乙應該在該一年期內行使約定解除權,逾期解除權消滅。乙在2019年7月24日發出解除通知,此時其解除權已經消滅,乙解除通知不具解除效力。
其次,自2018年1月31日合同約定的解除事由發生時,乙不但未行使解除權,而且與甲協商溝通推進該劇發行事宜,乙的行為表明其有繼續履行合同的意愿。約定的解除事由發生后,解除權人應當在解除合同還是繼續履行合同之間擇其一行使。解除權人如果選擇繼續履行合同,就意味著其放棄行使約定解除權;若解除權人接受相對方的履行或者要求對方繼續履行合同之后,還允許其享有約定解除權,無疑將損害相對人的信賴利益,不利于維護交易安全,同時也違反誠實信用原則。乙在解除事由發生后配合甲積極履行合同,實際上已經作出放棄解除權的選擇,其解除權已經消滅。
綜上,約定解除事由發生時,解除權人應該在一年內解除合同。該一年期內,解除權人可以沉默不作為,但不能接受相對方的履行,也不能要求相對方履行合同。
該案中,甲也有其他違約行為,乙是否有權行使法定解除權解除合同,留待下文討論。
本文改編自《影視作品主控方未按約定時間結算收益,聯合出品方能否解除合同?》,作者汐溟、侯建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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