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協議解除性補充協議的效力是否受“原合同”影響?
【原創】文/汐溟
當事人協商一致以補充協議的形式解除某份合同時,在補充協議中有時將確認解除的合同稱為“原合同”。若補充協議中約定了一方當事人義務,該方當事人能否以“原合同”中的某些事由,如另一方當事人在“原合同”的履行中存在違約行為等原因拒絕履行補充協議中義務?
甲乙就某部影片簽訂《影片著作權轉讓合同》,約定甲受讓乙的某部影片著作權,同時約定轉讓費金額及支付期限。甲支付第一筆轉讓費后,雙方簽訂《補充協議》,確認解除《影片著作權轉讓合同》,乙退還甲第一筆轉讓費并支付相應占用期間的利息。簽訂后,乙并未按照《補充協議》約定退還甲轉讓費并支付利息。甲催告乙履行《補充協議》義務,此時乙以《影片著作權轉讓合同》的無法履行系甲的原因造成,且甲承諾解除合同后第一筆轉讓費繼續用于合作其他項目。乙信賴甲的承諾才簽訂《補充協議》?,F甲推翻先前承諾,催告乙退還轉讓費,構成欺詐,乙有權拒絕甲的請求。乙的抗辯主張能否成立?
試論如下:
首先,甲的請求依據是《補充協議》。《補充協議》中約定乙負有退還甲轉讓費并支付相應利息的義務。甲據此提出權利主張具有合同依據。若拒絕甲的請求應先否定作為其依據的《補充協議》效力。
其次,甲乙雙方均為合法經營的公司法人,對《補充協議》均已簽章確認;《補充協議》內容是對《影片著作權轉讓合同》解除后恢復原狀效力的約定及處理。因此,《補充協議》是雙方真實的意思表示,內容并未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強制性規定,應為有效?!堆a充協議》既然有效,乙自當遵守,在甲行使協議權利時,乙應配合履行義務。
再次,乙抗辯稱因甲的原因導致《著作權轉讓合同》解除,此抗辯涉及《補充協議》與《影片著作權轉讓合同》的關聯效力問題。甲乙雙方先簽訂《影片著作權轉讓合同》,此后又簽訂《補充協議》,共同決定解除《影片著作權轉讓合同》。我國《民法典》第五百六十二條規定,“當事人協商一致,可以解除合同”。當事人可以合意的方式解除合同,對于解除事宜,既可包含對解除的確認,也可約定解除后法律效力的處理,如恢復原狀、賠償損失等。該案中,甲乙同意解除《影片著作權轉讓合同》是對合同解除的確認,退還轉讓款并支付利息是對合同解除后相關事宜如恢復原狀、賠償損失的處理。就效力而言,在雙方同意合同解除的前提下,《補充協議》的效力覆蓋了《影片著作權轉讓合同》,后者為前者吸收。在此情形下,討論是何方原因導致《影片著作權轉讓合同》的解除已無意義。而且,如在同意解除時乙有對甲問責的意愿,應該在《補充協議》中有所體現。合同是當事人權利義務的依據,也是其提出權利主張的根據。對于解除的過錯及責任,雙方未在《補充協議》中約定,乙該項抗辯主張無合同依據。
最后,關于乙的欺詐主張。欺詐是以虛構事實、隱瞞真相的方式誘使相對方作出錯誤的意思表示。欺詐行為應具違法性,且多為牟取不當利益。對于《影片著作權轉讓合同》,甲已經履行過部分義務,基于影片轉讓關系的特殊性,甲并未獲得相應利益,在乙同意解除的情形下,即便無《補充協議》約定,根據我國《民法典》第五百六十六條第一款的規定,合同解除后,尚未履行的,終止履行;已經履行的,根據履行情況和合同性質,當事人可以請求恢復原狀或者采取其他補救措施,并有權請求賠償損失。甲仍然有權要求乙退還已經收取的轉讓款并要求乙支付利息。即便甲作出乙所主張承諾,一則該承諾并未被訂入《補充協議》,未成為合同內容,屬于訂約階段的協商內容,不具法律效力;另外,收回轉讓款為甲的權利,如何利用屬于其處分的范疇,并不違反誠信,不具欺詐性。
協議解除性的補充協議簽訂后,即便一方當事人在原合同中存在過錯或有違約行為,無損該補充協議的效力,當事人應依據補充協議履行義務。
本文參考案例為北京知識產權法院(2019)京73民終2574號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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