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月20日一早,《我不是藥神》票房達到26.98億,成為僅次于《戰狼2》、《紅海行動》、《唐人街探案2》、《美人魚》的中國影史票房第五高影片。
《我不是藥神》取材于2015年的“陸勇事件”。據悉,陸勇檢查出患有慢性白血病后,前后花費醫療費高達幾十萬,當家財散盡后,他為了活著就開始販賣天價藥,并且這種藥也救了很多人的性命。由于該事件涉及法律與道德的邊界,因此在國內備受爭議。
除此以外,越來越多的“真實事件改編”被搬上了銀屏并受到好評,例如:講述“打拐題材”的《親愛的》,改編香港“肢解案件”的《踏血尋梅》和致敬“緝毒警察”的《湄公河行動》等等。
隨著這股潮流,許多微電影制作也越來越傾向于對真人真事進行改編。那么問題來了?微電影制作采用“真人真事”,需要取得許可嗎?
新聞報道事件或已公開的事實屬于公有領域。公有領域是人類的一部分作品與一部分知識的總匯。對于領域內的知識財產,任何個人或團體都不具所有權益(所有權益通常由版權或專利體現),任何人可以不受限制地使用和加工它們。也就是說,對于已經報道或公開過的“真人真事”,影視公司可以對其進行改編創作并拍攝成片,并不需要取得當事人的著作權許可。
那么問題又來了,凡是了解過前段時間吵得沸沸揚揚的崔永元馮小剛事件的人,基本上知曉二者的“孽緣”起源于由馮小剛執導的電影《手機》。該電影雖不是根據“真人真事”改編,卻靠影射崔永元為事件男主大火,侵犯其名譽權。從中我們可以得出,改編“真人真事”的微電影制作在情節上涉及侵犯他人名譽的該如何判斷?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名譽權案件若干問題的解答》第九問中,明確答復:描寫真人真事的文學作品,對特定人進行侮辱、誹謗或者披露隱私損害其名譽的;或者雖未寫明真實姓名和住址,但事實是以特定人或者特定人的特定事實為描寫對象,文中有侮辱、誹謗或者披露隱私的內容,致其名譽受到損害的,應認定為侵害他人名譽權”。
除此以外,沒有獲得當事人授權的“真人真事”可能存在廣電審核與著作權糾紛問題。
對于前者,廣電總局《電影劇本(梗概)備案、立項的程序》,明確要求“凡影片主要人物和情節涉及外交、民族、宗教、軍事、公安、司法、歷史名人和文化名人等方面內容的(以下簡稱特殊題材影片),需提供電影文學劇本一式三份,并要出具省級或中央、國家機關相關主管部門同意拍攝的書面意見,涉及歷史和文化名人的還需出具本人或親屬同意拍攝的書面意見。”
對于后者,《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著作權民事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十四條規定:“當事人合意以特定人物經歷為題材完成的自傳體作品,當事人對著作權權屬有約定的,依其約定;沒有約定的,著作權歸該特定人物享有,執筆人或整理人對作品完成付出勞動的,著作權人可以向其支付適當的報酬。”這一點,是對于拍自傳體類型作品的影視人所特別需要注意的。
因此,看企業小編認為對“真人真事”進行改編的微電影制作最好是經過當事人授權獲取,這不僅可以免于法律糾紛,也有利于對影片內容更深層次的挖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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