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創】文/汐溟
影片聯合投資合同約定由一方當事人負責報審,但未約定報審期限。若多年未取得公映許可證,應如何評價其行為的違約性?能否以未取得公映許可證作為違約的判斷標準?
案情
甲、乙簽訂《影片合作拍攝合同》,約定雙方聯合投資,合作攝制電影,影片由甲負責報審,但未約定取得公映許可證的期限。簽約后多年,影片未能取得公映許可證,乙據此主張甲構成根本違約,通知甲解除合同。甲不同意乙的解除主張,理由是影片已經拍攝完畢,且已經向國家電影局申請公映許可證,雖未取得公映許可證,但已經履行報審義務。
問題
合同未約定報審期限,多年未取得公映許可證是否構成違約?合同是否具備解除條件?
評析
司法實踐中,合同未約定報審及上映期限,若多年未取得公映許可證,無法上映,主要有兩種處理方式:
第一種,合同未約定履行期限,債務人可以隨時履行,債權人也可以隨時請求債務人履行,但應該給債務人必要的準備時間。報審和發行是取得發行收入的前提條件,符合雙方的利益,即便無債權人催告,債務人也應積極履行義務,若在具備報審條件后多年未報審,無正當理由的,構成根本違約。
第二種,雖多年未能取得公映許可證,但積極履行報審義務,只是未能實現取得公映許可證結果的,且對未取得公映許可證的結果無過錯的,結合合同未約定報審期限及債權人未請求履行的事實,認為該行為不構成違約。
關于報審,有以下兩點值得注意:
第一,報審由國家主管機關對影片進行審查,盡管相關法律對審查期限有規定,但基于被審查對象影片的特殊性,實際的審查期限具有不確定性,當事人無法自行控制。
第二,對于報審義務履行情況的審查,應結合行為、結果及過錯三個維度考察。
具體而言,首先,從行為之債的角度看,負責報審的當事人應該在具備報審條件的情形下及時向國家主管機關申請公映許可證,如影片完成后期制作后較長時間未向主管機關提出報審申請,可視為構成違約;反之,如影片完片后及時提出報審申請,使影片進入審查狀態,則不構成違約。
其次,從結果之債角度看,如完成后期制作后及時報審,但長期未取得公映許可證,一般情形下,當事人無法控制結果,在有積極履約行為的情形下,也不視為違約。
再次,應分析當事人是否存在過錯,即當事人雖積極申請報審但長期未取得公映許可證,對該結果,主要是由報審的不確定性所導致,當事人不負過錯責任,若未取得公映許可證的原因是影片內容違法、違規或質量不合格,或多次提出修改意見但怠于履行修改義務,則當事人對未取得公映許可證的結果需承擔責任,也應構成違約。
合同未約定履行期限,債權人可隨時請求債務人履行,但應該給債務人必要的準備時間。對于影片的報審,即便債權人請求履行,但債務人的準備時間以及合理的期限也有其特殊性。北京市通州區人民法院(2019)京0112民初26642號民事判決指出:報審影片報審的時間并非雙方積極履約即可控制,該時間風險,應屬于合同投資風險的一種。債務人已經積極并及時履行了電影的拍攝、后期制作及報批、修改、繼續報批等合同義務,但仍囿于電影行業特有的審批時間長,受大環境風向影響等原因,所拍攝電影至今未能上映,該結果并非債務人所追求,亦并非債務人所能控制。北京市第三中級人民法院(2020)京03民終5482號民事判決也持相同觀點,認為債務人已經組織了影片的拍攝、后期制作及報批、修改、送審等合同義務,考慮到電影上映許可證的審批流程及時間均具有不確定性,其審批時間受大環境等因素影響,故不宜將電影許可證的取得時間作為債務人是否違約的判定標準。前述判例均認為,影片的審批流程及時間具有不確定性,非當事人可以控制,應為投資風險。若影片已經進入審查狀態,不能僅以未取得公映許可證作為是否違約的判斷標準。
參考案例:
北京市通州區人民法院(2019)京0112民初26642號民事判決書
北京市第三中級人民法院(2020)京03民終5482號民事判決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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