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創】文/汐溟
微短劇委托制作合同約定,若委托方遲延支付制作費,制作方有權解除合同,已收取的制作費不予退還。前述約定是否是結算與清理條款?
約定
2022年3月,甲、乙簽訂微短劇委托制作合同,約定甲委托乙拍攝制作微短劇,甲分四期向乙支付制作費。違約責任條款約定:如超過5日遲延支付階段制作費,乙有權解除合同,已收制作費不予退還。
履行
甲依約支付了三期制作費,但第4期制作費超過5日未支付。乙通知甲解除合同,已收的前三期制作費不予退還。
問題
違約責任條款,即乙有權解除合同,已收制作費不予退還的約定是什么性質?
評析
本文認為,一方如出現約定違約情形,另一方有權解除合同,已收制作費或款項不予退還的約定系結算與清理條款。
武漢澤泰融通汽車銷售服務有限公司、武漢龍騰旋塑交通安全設施制造有限公司租賃合同糾紛一案中,案爭合同約定“澤泰公司有下列情況之一的,金鑫公司有權解除合同,澤泰公司所建地上建筑物、構筑物(不含可拆可搬移的設備、設施)無償歸金鑫公司所有,已收款項不予退還:(1)未按約定期限交付租金或其他應交費用,超過三個月以上的……”。湖北省武漢市中級人民法院(2020)鄂01民終3473號民事判決認定該條款系清理條款。湖北省高級人民法院(2020)鄂民申4077號民事裁定認為:“上述關于對地上建筑物、構筑物處分的條款,實為雙方基于房地一體原則,在解除土地租賃關系后,對地上附著物的協商處理,原審判決認定該條款為清算條款并無不當。雖然案涉建筑物、構筑物未取得合法的審批及許可手續,但并不影響雙方就案涉建筑物、構筑物達成的清算協議效力。澤泰公司申請再審稱應當根據雙方的過錯程度、合同履行情況、公平原則等因素對案涉建筑物、構筑物進行清理,與合同約定相悖,本院依法不予支持。”
《民法典》第五百六十七條規定:“合同的權利義務關系終止,不影響合同中結算和清理條款的效力。”清算條款是當事人事先約定了有關合同終止后的結算與清理事務的處理方式。結算是經濟活動中的貨幣給付行為,包含銀行匯票結算、商業匯票結算、銀行本票結算、支票結算、匯兌、委托收款等。清理是指對債權債務進行清點、估價和處理。關于違約責任和違約金的約定系清理與結算條款。
結算與清理條款具有獨立性,不因合同的解除而終止,而且,如果當事人一方未按照有效的結算和清理條款履行,應當依法承擔違約責任。對上述條款性質爭論的意義在于,若該條款系違約金條款,因違約金條款是當事人通過約定而預先確定,在違約后生效的給付,高于或低于實際損失時,可以適當調整。而結算與清理條款,特別是在合同不能履行情況下達成的清理條款,形成新的債權債務關系,雙方均應依約履行,通常不能調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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