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創】文/汐溟
合同約定如一方存在違約行為,另一方有權解除合同,已收費用不予退還。已收費用不予退還的主張若成立需滿足哪些條件?
約定
2021年3月26日,甲、乙簽訂《咨詢服務合同》,合同主要內容為:甲為乙提供咨詢服務,確保乙拍攝的影片取得公映許可證。違約責任條款約定:甲未按雙方確認方案及計劃完成各項配合工作,乙將書面通知甲完成,甲在收到通知的5個工作日內不向乙作出明確回復,乙可單方面提出終止合同,已收費用不予退還。
履行
甲向乙支付服務費,乙提供了咨詢服務,但甲未取得公映許可證。
爭議
甲認為乙在提供咨詢服務時存在過錯,導致其合同目的無法實現,故通知乙解除合同。乙同意解除合同,但否認存在違約行為,拒絕退還已收取的服務費。
問題
乙拒絕退還已收取的服務費的主張能否被支持?
評析
乙以《咨詢服務合同》中違約責任條款作為不予退還的依據,該條款約定“甲未按雙方確認方案及計劃完成各項配合工作,乙將書面通知甲完成,乙在收到通知的5個工作日內不向甲作出明確回復,乙可單方面提出終止合同,已收費用不予退還。”基于前述約定,已收費用不予退還是對解除效果的約定,在約定解除事由發生時,乙行使解除權,進而產生已收費用不予退還的法律效果。其適用需滿足特定的條件,即甲未按雙方確認方案及計劃完成各項配合工作,且經乙催告后在約定期限內未予明確回復。該案中,若甲不構成前述違約情形,則乙不享有解除權,其不退還已收服務費的主張也不能成立。
該案中,乙未主動行使解除權,只是同意甲的解除主張,合同雖然可以產生解除的效力,但解除的原因系甲行使解除權。如果甲的主張存在事實依據,在履行過程中乙存在過錯,構成違約,且能夠達到解除的條件,則合同系因乙違約而解除,乙需承擔違約責任。若乙無違約行為,或者雖然違約但達不到根本違約的程度,則甲行使的是法定任意解除權,雖然可以產生解除的效力,但應該賠償乙的損失。委托關系中,作為委托方的甲若行使任意解除權,應對合同進行清算,根據乙已經完成的工作估算其價值,該部分價值即為乙的損失,該部分工作對應的服務費可不予退還。
已收費用不予退還通常作為解除的法律后果條款,也可以作為獨立的違約責任條款,但任何一種情形都以約定的違約行為為適用條件。評析當事人已收費用不予退還的主張是否成立,需考察該條款約定的違約行為,當事人是否存在違約行為,以及是否存在合理的抗辯理由。
參考判例:
蘇州市吳中區人民法院(2017)蘇0506民初2747號民事判決
江蘇省蘇州市中級人民法院(2017)蘇05民終10994號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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