微信號中包含好友信息,若好友數量眾多,對有特定需要的商事主體而言,微信號中好友具有商業開發價值,可以通過購買微信號的方式取得好友信息,通過對微信號的管理使用將好友轉化為客戶。那么,微信號的買賣行為是否合法?微信號的買賣合同是否有效?
約定
2021年9月22日,甲、乙簽訂《微信號轉讓協議》,約定:乙將其擁有的微信號的使用權、所有權轉讓給甲,甲受讓并支付轉讓價款50萬元。乙收到甲全部轉讓款后現場配合甲完成微信號的密碼、綁定手 機號信息變更和解除微信號實名認證工作,即視為完成微信號虛擬財產的交付。微信號完成交付轉讓后使用權和所有權歸甲所有,后期微信號后續責任和義務與乙無任何關聯。
履行
協議簽訂當日,甲支付乙轉讓款30萬元,乙將約定的微信號交付甲并完成微信號的密碼、綁定手機號信息變更。案涉微信號有2000多位好友。
爭議
因甲未支付尾款,乙向法院起訴,請求判令甲支付尾款20萬。
問題
乙的訴請能否得到支持?
評析
乙以《微信號轉讓協議》為依據提出支付轉讓費尾款的主張,該主張以《微信號轉讓協議》合法有效為前提。本文認為,《微信號轉讓協議》系無效協議,故乙的前述主張沒有法律依據,無法得到支持。具體理由如下:
自然人享有個人信息權。個人信息權作為一項具體人格權,主要包含如下內涵:
第一,控制權,個人信息應當由信息主體即個人享有,其他主體不得非法取得;
第二,自決權,個人對于其他民事主體能否獲取、使用個人信息享有按照自己意愿的決定權,未經個人許可,不得擅自獲取、使用、加工、傳輸、公開等;
第三,保護權,權利人在自身控制下的信息享有保護其不被非法獲取、使用的權利等。《民法典》第一百一十一條規定 :“自然人的個人信息受法律保護。任何組織或者個人需要獲取他人個人信息的,應當依法取得并確保信息安全,不得非法收集、使用、加工、傳輸他人個 人信息,不得非法買賣、提供或者公開他人個人信息。”
自然人個人信息應當據以識別特定自然人身份的任何生物性、物理性的數據、文件、檔案等資料,范圍不僅包括自然人的身份證信息、戶籍信息、家庭構成、職業情況、社會交往、網絡交易數據等物理性數據,還包括自然人機體基因組成、生物學、遺傳學密碼等信息,任何與特定自然人相關的,可以據此將該自然人特定化的信息均屬于個人信息。《民法典》第一千零三十四條第二款規定:“個人信息是以電子或者其他方式記錄的能夠單獨或者與其他信息結合識別特定自然人的各 種信息,包括自然人的姓名、出生日期、身份證件號碼、生物識別信息、住址 、電話號碼、電子郵箱、健康信息、行蹤信息等”。《中華人民共和國網絡安全法 》第七十六條第五款規定:“個人信息,是指以電子或者其他方式記錄的能夠 單獨或者與其他信息結合識別自然人個人身份的各種信息,包括但不限于自然人的姓名、出生日期、身份證件號碼、個人生物識別信息、住址、電話號碼等 。”微信賬號及微信好友信息屬于個人信息。
微信賬號不僅綁定了自然人的姓名、身份證號、手機號、銀行卡號等信息 , 還以微信頭像、朋友圈、微信運動等形式記載了自然人的個人特征、社會關系、行蹤信息等,這些信息能夠單獨或者與其他信息結合識別特定自然人,屬于自然人的個人信息,受到法律保護。買賣微信賬號行為的實質是買賣微信好友的個人信息,根據《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三條第一款“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強制性規定的民事法律行為無效。但是,該強制性規定不導致該民事法律行為無效的除外”的規定,應當認定為無效。
參考判例:
人民法院案例庫:江蘇省江陰市人民法院(2020)蘇0281民初7297號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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