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創】文/汐溟
影片開機時,投資款是否必須足額募集到位?未足額募集到全部投資款的開機行為,是否構成違約?
約定
2023年3月,甲乙簽訂《影片聯合投資合同》,約定雙方共同投資影片,投資款1億元,乙出資2000萬元,享有20%的投資份額及收益分配權。乙出資款應在簽約后30日內付清。影片應在2023年6月1日前開機。甲負責影片的拍攝、制作及發行。
履行
2023年5月30日,影片開機。乙要求甲披露影片投資款已足額募集到位的情況,甲未披露。
爭議
乙認為,影片投資款為1億元,乙出資2000萬元,甲應出資8000萬元。甲應在開機前將8000萬元募集到位,現甲未募集到全部投資款便開機,構成違約。甲不認為其構成違約。
問題
投資款未足額募集到位,開機是否構成違約?
評析
案爭合同只約定乙的出資額及出資時間,沒有約定甲投資款支付期限,甲雖然負有對影片出資8000萬元的義務,但因為沒有約定該義務的履行期限,故乙關于甲需在開機前足額募集到8000萬元投資款的主張沒有合同依據。
影片項目投資巨大,通常有眾多投資者,所需資金一般由第一出品方或主要出品方募集而來。實踐中,影片聯合投資合同中一般不會約定主要出品方在開機前應支付全部的投資款,或者在開機前將全部投資款募集到位。因為該種約定不符合行業慣例。投資款足額募集到位后再開機確實可以降低項目風險,防止因為資金鏈斷裂而導致項目夭折的風險,但前者只是理想狀態。如果資金是募集而來,募集資金所簽訂的協議即為聯合投資合同,投資方為聯合出品方,聯合出品方為規避投資風險,投資款多會選擇分期支付,一次性付清的情形并不多見。影視項目是高風險投資項目,存在很多的不可控因素。如果在開機前付清投資款,當項目出現不可控的風險時,投資方將面臨極為不利的局面。
例如,聯合出品方在開機前付清投資款,可能出現如下情形:第一出品方因為債務問題涉訴,其賬戶被凍結,進而無法再履行開機義務;第一出品方將投資款挪作他用,不再開機;特殊題材的電影雖然通過備案,但相關的政策發生變化,按原計劃拍攝后影片能否通過審查,能否取得公映許可證存在較大的不確定性;主創或主演變化,需要更換,但短期內又無合適人選接替,項目可能會陷入停滯,無法開機;第一出品方對項目內容虛假陳述,存在欺詐,投資方選擇撤銷合同,但已付投資款已被其轉移等。前述任何一種情形發生,投資方都面臨無法收回投資的不利局面。因此,對于聯合出品方而言,分階段、按一定條件支付投資款可以有效的降低交易風險。如筆者所見,可以將開機、拍攝過半和殺青作為付款節點。故而,基于募集行為產生資金,投資方為規避風險大多會分期支付投資款,開機前通常不會將款項支付完畢。
除非投資款系出品方自有資金,出品方自己可以控制,只要以聯合投資合同募集而來的資金,均存在遲延履行、不完全履行等違約風險。該類風險可以預測,也可以預先設定違約條款的方式適當控制,采取措施督促當事人嚴格履行,但卻不能完全避免。
開機前未足額募集到位全部資金存在兩種情況:其一為簽訂聯合投資合同,但開機前資金并未全部到位,即有合同但未履行;其二為未募集到全部資金,簽訂的聯合投資合同金額低于約定的金額甚至未簽訂聯合投資合同。本文認為,前述兩種情形下,開機雖承擔風險但均不構成違約。前述情形下之風險系商業風險而非法律風險,在合同約定有明確開機時間的情形下,未開機或遲延開機,其后果是直接承擔法律責任。在聯合投資合同關系中,吸取資金一方的主要義務是開機拍攝制作影片,資金只是完成前述義務的條件,該條件的成就具有不確定性,開機后負責募集資金的一方可能將資金募集到位,完成影片的拍攝,也可能未募集到位,使影片停機。如果是后者,若其可以采取補救措施,則應允許其補救,若無法采取補救措施,則可追究其違約責任,若發生解除事由,也可以解除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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