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創】文/汐溟
筆者近期處理的兩起合同糾紛案件涉及款項的退還問題。案例1,甲、乙簽訂影片委托創作合同,甲支付制作費,委托乙拍攝制作影片,甲應依據約定時間支付制作費,如甲逾期支付制作費超過10日,乙有權解除合同,已收制作費不予退還。案例2,甲、乙簽訂影片聯合投資合同,約定雙方共同投資影片,甲負責影片的拍攝、制作及發行。如甲違反協議約定的時間遲延10日結算發行收益,乙有權要求甲退還投資款。
制作費和投資款均為合同款項,已收款項不予退還和退還已收款項有何聯系和區別?
由上述兩個案例的約定內容判斷,已收款項不予退還和退還已收款項均以違約行為的發生為條件,皆系當事人違反約定義務時所需要承擔的不利后果,具有二次給付的性質,故為違約責任。又因為二者均非法定違約責任的典型形態,故系當事人自由約定的違約責任。
二者的最大區別在于,已收款項不予退還通常以合同效力終止為前提,系合同效力終止后的結算與清理條款,而退還已收款項則不以合同效力終止為條件,相反,某些情形下是合同效力終止的原因。具體而言,一般情形下,已收款項不予退還與合同解除相伴而生,與案例1相似,當事人一般會約定如存在違約行為,守約方有權解除合同,已收款項不予退還。因此,已收款項不予退還以合同解除為條件,系解除的法律后果,系當事人針對特定違約行為發生時合同效力終止后對合同的清算。該種清算責任有賴于合同效力的終止,通常不得脫離合同效力終止而單獨適用,雖發生約定的違約行為,守約方不行使解除權,單獨提出不予退還款項的主張通常難獲支持。因為在合同效力得以維持的情形下,收取款項的一方受領和保有款項具有合法性,對方也無權提出退還的請求,合同繼續有效,雙方均繼續履行各自的義務,在雙務合同中,收取款項的一方基于其受領給付的事實而產生對待給付義務,其仍將履行該義務。而且,已收款項不予退還主要是為對抗一方的返還請求權,系在一方當事人提出退還款項的主張時作為抗辯理由。在合同未被解除的情形下,已經支付款項的一方通常不會提出退還款項的請求,即便提出也因欠缺法律依據而無法得到支持。因此,已收款項不予退還主要是合同效力終止后的清算責任。基于該種特征,已收款項不予退還是當事人對合同解除后債權債務問題處理方式的預先安排,有別于違約責任,故一般情形下,不予調整,對方請求退還部分款項的,大多難獲支持。
退還已收款項系獨立的違約責任,可脫離合同解除權而單獨適用。對此,可區分四種情形:
第一種,合同約定違約行為發生時守約方可解除合同,同時有權要求退還已付款項,違約行為發生時,守約方行使解除權,要求退還已付款項。
第二種,合同約定違約行為發生時守約方可解除合同,同時有權要求退還已付款項,違約行為發生時,守約方不行使解除權,只要求退還已付款項。
第三種,合同約定違約行為發生時,守約方有權要求退還款項,違約行為發生時,守約方要求退還款項,違約方退還款項后,合同解除。
第四種,合同約定違約行為發生時,守約方有權要求退還款項,違約行為發生時,守約方要求退還款項,違約方退還款項后,合同未解除,仍然有效。
對于退還已收款項的性質有如下幾種觀點:
第一種,退還已收款項系解除權,名為退還實為解除,守約方提出該主張實際作出解除的表示,自該表示送達對方時合同解除,若違約方未退還,守約方只享有退還請求權,不再享有其他權利。
第二種,退還已收款項系違約金責任,系違約方需承擔的違約責任,守約方可以單獨主張,無論其是否行使解除權,也不論其解除權是否合法享有,只要發生違約行為即可主張。
第三種,已收款項退還后產生解除的效力,如未退還則合同仍然有效。還有一種觀點認為,退還已收款項可根據法律對違約金的調整規則予以調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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