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聯立是指兩個以上的獨立合同緊密結合成為一個不可分割的整體,各合同服務于共同的交易目的;一個合同在效力上的瑕疵可能影響另一個合同的效力,一個合同的變更、解除也可能影響另一個合同的變更、解除。
舉例說明。甲、乙簽訂《商品房買賣合同》,約定甲向乙購買商鋪,該商鋪購買后交由乙指定的公司丙經營管理。甲、丙簽訂《商鋪委托經營管理合同》,約定甲所購商鋪交付丙經營管理,由丙每年向甲支付租金。從《商品房買賣合同》與《商鋪委托經營管理合同》締約主體上看,甲、乙存在商品房買賣合同關系,甲、丙存在房屋租賃合同關系。兩種法律關系看似獨立,但前述兩份合同立約目的系甲購買乙開發的商鋪后,交由乙指定的丙統一經營管理而獲取租金,甲購買商鋪的目的并非是為了取得對商鋪的現實支配,而是乙指定的丙的統一經營管理前提下獲得固定投資回報。前述合同存在相互依存關系,除去其中任何一個合同,各方的真實交易目的均無法實現,故《商品房買賣合同》與《商鋪委托經營管理合同》構成合同聯立關系,應視為一個整體。
合同聯立具備如下特征:
第一,從形式上看,當事人之間簽訂兩個以上的合同,每份合同在外觀上均具有獨立性。
第二,在性質上,多份合同之間可能存在不同的性質,具備不同的法律關系。
第三,同一性,各份合同之間具有內在的牽連性,其存在系為了共同的交易目的,即各份合同的價值系為了服務同一的目的。
第四,整體性及不可分割性。為實現共同的目的,當事人簽訂多份協議,多份協議共同存在,發揮不同的作用以實現當事人的目的,故而多份協議共同組成一個有機的整體。因其整體性,故單獨的合同不可脫離整體而存在。
第五,效力的相關性。因多份合同共同構成一個整體,共同服務于同一的目的,每份合同均具有獨特的價值,不可替代,合同之間相互作用,形成合力,以實現當事人追求的目的。如某一份合同被解除或撤銷,則其他合同的效力也受影響。若將單一合同視為交易,多份合同之間存在多份交易,合同聯立將構成多份交易的結構,交易結構以合同為要素,各要素彼此牽連,相互作用,共同構成交易結構。交易結構的靈魂是當事人的交易目的,交易目的不是單一合同的目的,而是通過交易結構的搭建所要實現的利益訴求。
以上述案件為例,甲、乙簽訂《商品房買賣合同》,甲、丙簽訂《商鋪委托經營管理合同》,兩份合同構成交易結構,基于《商品房買賣合同》,甲、乙之間成立商鋪買賣合同關系,基于《商鋪委托經營管理合同》,甲、丙之間成立租賃合同關系,但甲簽訂兩份合同的目的并非只為取得商鋪的所有權,而是通過交由丙管理的方式取得收益,兩份合同看似獨立,但均為實現該目的。缺少任何一份合同,前述目的均無法實現。
參考判例:
四川省樂山市中級人民法院(2020)川11民終312號民事判決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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