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創】文/汐溟
針對同一影片項目,當事人本可在一份合同文本中處理,卻簽訂項目轉讓合同和委托制作合同兩個合同文本,如何區分兩份合同是完全獨立的合同還是合同聯立,又或者是同一法律關系?為何要如此處理?是否在為一方設局或埋雷?
約定
2024年3月1日,甲、乙就A影片簽訂《影片項目轉讓合同》(下文稱《轉讓合同》),主要約定:1、影片A系甲之項目,已經孵化一定階段,完成劇本創作并通過備案,并與丙簽訂聯合投資協議,丙出資1000萬元,對影片項目享有10%的投資份額?,F甲將影片項目整體轉讓給乙,包含但不限于主出品方變更和份額轉讓等事宜。乙將出資9000萬元承接甲持有的主出品方資格、90%的投資份額及影片著作權。2、甲系影片唯一制作單位,是本合同簽署并履行的前提,委托制作合同另行簽署。3、甲享有影片劇本著作權,乙享有使用權,甲享有影片著作權。4、乙作為影片主出品方,負責影片制作、宣傳發行、報審等所有相關費用的募集。5、乙負責影片的招商、獎項的申報、政府資金的申請。6、合同簽訂后10日內,甲將備案單位變更為乙,由乙負責后續的報審工作。7、乙負責影片的宣傳、發行。8、甲將與丙合同項下的權利義務全部轉讓給乙,由乙履行。9、對于影片的制作,甲享有制作決定權和定剪權。10、甲享有制作單位署名權,委派導演,享有導演署名權,甲參與人員享有與工作相應的署名權。
7日后,甲、乙簽訂《影片委托制作合同》(下稱《制作合同》),主要約定:1、甲委托乙制作影片A,乙接受委托。2、制作費預算1億元,丙已付1000萬元,持有10%的投資份額,乙出資9000萬元,享有90%的投資份額及收益權。3、甲向乙支付制作費9000萬元,分六期支付。4、甲享有制作內容決定權,乙享有知情權。5、制作進度與付款進度保持一致,制作周期預計8個月。6、乙享有影片90%的著作權。
履行
履行期間,甲主張乙遲延支付制作費,乙主張甲制作進度低于付款進度,雙方產生糾紛。2024年9月10日,甲向乙發送解除通知函,以乙遲延支付制作費為由解除《制作合同》,告知乙已收制作費2000萬元不予退還。9月11日,乙向甲回函,否定其構成違約,要求甲在30日內將制作進度補齊,但甲并未履行。10月12日,乙向甲發送商函,告知甲擅自解約構成根本違約,同意解除《制作合同》,但甲應退還乙制作費2000萬元。10月13日,乙向甲發送解除通知,以《制作合同》之解除導致《轉讓合同》缺少履行基礎為由通知甲解除《轉讓合同》,要求甲退還2000萬元制作費。甲對此回函稱《制作合同》與《轉讓合同》系兩份獨立的合同,二者互不影響,不同意解除《轉讓合同》,不同意退還2000萬元制作費。
爭議
乙訴請判令確認《制作合同》自2024年10月12日解除,判令確認《轉讓合同》自10月13日解除。甲主張《制作合同》與《轉讓合同》系兩份獨立的合同,性質不同,各自履行,應分開處理。乙主張,《制作合同》與《轉讓合同》雖然系兩份合同文本,系一個整體,不可分割,系同一法律關系。
評析
本文認為,一般情形下,合同名稱不同,性質不同,若產生糾紛,應單獨提起訴訟處理。在同一訴訟中處理多份合同,主要考察是否存在合同聯立或構成同一法律關系的情形。合同聯立最大的特征是多份合同之間各自獨立,共同形成有機的整體。亦即合同聯立下存在多種法律關系,多種法律關系共同服務一個交易目的。多份合同之間具有整體性和不可分割性除存在聯立情形之外,還可能構成同一法律關系。該情形下,當事人以多份合同文本來約定權利義務關系,而不同文本約定的權利義務內容構成一個整體,不可分割,且使合同性質具備單一性,當事人之間構成同一的法律關系。
該案中,甲、乙之間雖簽訂有《轉讓合同》、《制作合同》兩份合同文本,但兩份合同構成同一法律關系,不構成合同聯立,具體分析如下:
從名稱看,一份名為影片項目轉讓合同,約定內容中包含項目權利的轉讓,一份名為影片委托制作合同,合同內容中包含影片制作的相關內容,具有權利轉讓關系和委托制作關系的外觀,但決定當事人之間法律關系的是約定的權利義務內容,認定合同之間的關系主要的依據是內在關聯性、有機不可分割性。對此,可從整體性、是否可分割以及權利義務關系是否具備同一性三個方面考察。分析如下:
首先,關于整體性。從兩份合同文本的內容看,影片A本為甲孵化之項目,已運營一定時間,且呈現出初步的項目成果,《轉讓合同》雖約定項目整體轉讓,但最核心的制作權甲卻保留,因此,《轉讓合同》項下,甲轉讓的只是項目的部分權利。而且,應予注意的是,該權利也非權利,只是商業的用語,并非法律概念,以制作權為例,其既是權利,也是責任,具有權責的性質。嚴格來講,雙方之間只是對項目分工的再分配。名為轉讓,實為雙方對項目分工的重新劃分。進一步論,甲、乙簽訂項目轉讓合同,只是對已有項目進行再分工,雙方約定甲主要負責制作,乙主要負責籌措資金,在甲制作完成后宣傳發行影片。但是,《轉讓合同》并未約定甲可以獲得的利益,如果是權利轉讓關系,應該有對價,甲應收取轉讓款,至少基于轉讓行為取得一定的利益。而《轉讓合同》中只約定乙出資9000萬元承接項目,對款項支付問題并未作出約定。對于款項的支付問題約定于《制作合同》,《制作合同》中關于制作相關內容只是對《轉讓合同》中已有內容的具體化,而對9000萬元款項的支付對象、支付時間、支付方式以及具體的用途性質作出具體約定的是《制作合同》?;谇笆黾s定,甲負有分六期向乙支付9000萬元制作費的義務。相較于《轉讓合同》,《制作合同》創設了新的權利義務。結合兩份合同內容判斷,甲將自己運營的影片項目中部分權責轉讓給乙,雙方各自分工,共同合作,甲負責影片制作,乙向甲支付制作費。甲與乙合作的主要目的是收取影片制作費,以此獲取經濟利益。故而,甲以《轉讓合同》分配雙方在項目中的分工,以《制作合同》收取制作費。甲通過與乙合作影片A項目,以控制制作的方式賺取制作費。兩份合同共同服務于前述目的,具有整體性。
其次,關于是否可以分割的問題。如前所述,《轉讓合同》只約定甲乙各自的分工,未約定費用的支付,將《轉讓合同》孤立對待,只約定乙負責募集和出資,未約定如何支付,也未明確約定向甲支付,甚至未約定費用的用途,如是否包含制作費而不包含宣發費等,故無法履行;將《制作合同》孤立對待,只約定甲收取9000萬元制作費并制作影片,未約定報審、宣傳和發行,乙只能取得影片卻無法通過報審取得公映許可證,無法發行取得收益,僅取得影片無法產生收益也并非乙的目的。最后,最為重要的是,轉讓合同第2條明確約定,“甲系影片唯一制作單位,是本合同簽署并履行的前提,委托制作合同另行簽署?!痹摷s定明確定義了二者之間的關系,《制作合同》是《轉讓合同》的前提。欠缺該前提,《轉讓合同》也失去履行的必要。因此,兩份合同不可分割。
第三,關于是否具有法律關系的同一性。兩份合同的當事人均為甲乙,且系針對同一影片項目不同分工所作出的約定。依據雙方的約定,甲負責影片制作,享有制作內容決定權和定剪權,主要權利是收取制作費;乙負責影片資金的募集工作,同時負責報審及宣發,主要權利是享有影片投資收益。故此,甲、乙以合作創作影片為目的,應為合作創作合同關系。除此之外,權利義務約定內容并未體現出其他合同性質的特征,并非混合合同,應為合作創作合同。
回到文首的問題,本可在一份合同文本中處理雙方的交易,為何要拆分成兩份合同?本文認為,甲的主要動機是取得影片制作費,但基于某種原因又不想享有主要出品方身份,因此,其將制作權與出品方身份分割,在轉讓合同中以重新分配項目分工、權責的方式將出品方身份轉讓給乙,在制作合同中實現取得經濟利益的目的。如果制作合同解除,但項目轉讓合同有效,其無需恢復出品方身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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