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創】文/汐溟
當事人聯合投資影片,約定一方負責影片資金,另一方負責影片制作。負責資金的一方應解決影片的資金問題,為影片提供資金。資金的提供方式有兩種:出資和募資。二者均為對影片提供資金的義務,資金皆為影片投資款的性質,有何區別?
2024年5月,甲、乙簽訂《影片聯合投資合同》,約定制作費6000萬元,甲負責影片制作費募集工作,乙負責影片制作。甲分四期向乙支付制作費。為配合甲的募集工作,乙應按甲要求制作宣傳素材,如片花、海報等。
前述約定中,甲對影片承擔出資義務,合同明確約定有制作費金額及支付方式,但同時也約定,甲的資金系募集而言。本文認為,盡管同為投資款支付義務,募資與出資仍有區別。募資是負責資金的一方向第三方融資,并非自有資金,影片的投資款系通過募集方式而來;出資,是指沒有明確約定影片投資款的來源或獲取方式,只約定投資款金額及支付方式,負責資金的一方按合同約定的方式匯入資金,資金可能系出資方自有,也可能是募集而來。二者的區別主要有如下四點:
第一,如果合同約定資金系募集而來,通常會約定另一方對募集資金承擔配合義務,如制作影片的一方按募資方要求制作片花或海報等,應對影片提供宣傳的支持,以便為募集資金提供助力。而對出資模式而言,出資是一方當事人的義務,負責制作的另一方通常無配合義務。
第二,基于前述特點,在募資模式中,如約定制作方需履行配合義務,若該方未履行,雖未必構成法定履行抗辯權的適用條件,但因為制作方未履行配合義務,對募資方的募集行為必然產生一定的損害后果,在募集資金不利的情形下,可以適當減輕募資方的違約責任。而在出資模式下,合同約定出資方應按約定方式出資,未出資即構成違約,違約行為系出資方自己的行為所致,與另一方當事人無關,出資方不能將違約責任歸咎于另一方,請求減輕違約責任通常難被支持。
第三,是否受不可抗力的影響不同。不可抗力是法定免責事由,但不可抗力一般不會對資金匯入產生阻斷力,不會影響出資義務的履行,因此,出資義務一般不受不可抗力的影響,未履行出資義務以不可抗力作為抗辯事由一般難被接受;但募集資金則不同,資金的募集可能受到不可抗力的影響,如果發生不可抗力,募集資金的一方未能募足資金或有遲延行為,可能適當減輕違約責任,例如,疫情發生前,當事人簽訂影片投資合同,約定一方應募集資金,簽約后疫情發生,募集工作受到一定限制,如募資方未嚴格履行義務,可適當減輕違約責任。
第四,是否受情勢變更的影響不同。募資義務的履行通常需要基礎條件,若該條件發生重大變化,構成情勢變更的情形,該方有權申請變更或解除合同;而出資義務則不受基礎條件的影響,即便基礎條件有重大變化,僅就出資義務的履行而言,不受限制,以情勢變更為由提出變更或解除合同的主張,難被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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